环境标志亦称绿色标志、生态标志,是指由政府部门或公共、私人团体依据一定的环境标准向有关厂家颁布证书,证明其产品的生产使用及处置过程全都符合环保要求,对环境无害或危害极少,同时有利于资源的再生和回收利用。
环境标志工作一般由政府授权给环保机构。环境标志能证明产品符合要求,故具证明性质;标志由商会、实业或其他团体申请注册,并对使用该证明的商品具有鉴定能力和保证责任,因此具有权威性;因其只对贴标产品具有证明性故有专证性;考虑环境标准的提高,标志每3-5年需重新认定,又具时限性;有标志的产品在市场中的比例不能太高,故还有比例限制性。通常列入环境标志的产品的类型为:节水节能型、可再生利用型、清洁工艺型、低
污染型、可生物降解型、低能耗型。
环境标志制度发展迅速,从1977年开始至今已有20多个发达国家和10多个发展中国家实施这一制度,这一数目还在不断增加。如加拿大的“环境选择方案”(ECP)、日本的“生态标志制度”、北欧4国的“白天鹅制度”、奥地利的“生态标志”、“法国的NF制度”等。
我国的环境标志图形由青山、绿水、太阳和10个环组成。中心结构表示人类赖以生存环境,外围的十个环紧密结合,表示公众参与,其寓意为“全民联合起来,共同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
若干国家和地区的环境标志制度 | ||
国家 |
建立年份 |
环境标志制度名称 |
德国 |
1977 |
蓝色天使制度 |
加拿大 |
1988 |
环境选择方案 |
日本 |
1989 |
生态标志制度 |
北欧四国 |
1989 |
白天鹅制度 |
美国 |
1989 |
绿色签章制度 |
印度 |
1991 |
生态标志制度 |
奥地利 |
1991 |
奥地利生态标章 |
法国 |
1991 |
NF环境 |
葡萄牙 |
1991 |
生态产品 |
欧盟 |
1992 |
欧洲联盟制度 |
瑞典 |
1992 |
良好环境选择 |
新西兰 |
1992 |
环境选择制度 |
韩国 |
1992 |
生态标章制度 |
新加坡 |
1992 |
绿色标章制度 |
荷兰 |
1992 |
Stichting Milieukeur |
克罗地亚 |
1993 |
环境友好 |
中国 |
1994 |
环境标志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