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了环
境与资源保护。具体的法律法规:
一、环境保护方面:
包括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
二、资源保护方面:
包括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农业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
水土保持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煤炭管理法。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
主要有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防治陆源污染
物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自然保护区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线保护条例、化学危险品安全管
理条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管理条例、陆生
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四、新刑法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罪》中增加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2、什么是危害环境的犯罪?
危害环境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环境法规、污染和破坏环境造成人身健康或生
命财产的严重危害,应受到刑罚的行为。
3、“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主要罪名种类有哪些?
一、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罪。
二、 越境转移固体废弃物的犯罪,包括:1、进境倾倒、堆放、处置固体废
物罪;2、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3、公民个人或者单位以原料利用为
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四、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包括:1、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频危野生动物罪;2、非法狩猎罪。
五、 毁坏耕地罪。
六、 破坏矿产资源罪,包括:1、擅自采矿罪;2、破坏性采矿罪。
七、 非法采伐珍贵树木罪。
八、 破坏林木罪,包括:1、盗伐林木罪;2、滥伐林木罪;3、非法收购
盗伐、滥伐的林木罪;4、公民个人或单位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
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罪。
4、国家如何禁止非法捕捞鱼类?
禁止炸鱼、毒鱼。不得在禁渔区和禁渔期进行捕捞,不得使用禁用的渔具、
捕捞方法和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
炸鱼、毒鱼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擅自捕捞国家
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没收
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对个
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95、征收排污费的排污依据是什么?
根据环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
的规定,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排污情况,经环保部门或其指定
的监测单位核定后,作为收费的依据。如果排污单位不按规定申报排污情况,环
保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一次采样分析的排污数据,可作为一个季度的收费依据。
5、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应缴纳什么费用?
企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交缴纳:凑展夜娑ń赡膳盼鄯眩唬ㄒ?
称排污水费);一蛘叩胤焦娑ǖ奈廴疚锱欧疟曜嫉模凑展夜娑ń?
纳超标排污费。但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
缴纳排污费(也称排污水费)。
6、多长时间征收一次排污费?
根据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规定,排污费按月或按季征收。具体
是按月或接季,当地环保部门有权作出规定或要求。排污单位不论其隶属关系和
所有制关系,都应当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缴费通知单,在20天内向指定银
行缴付排污费。
7、在什么情况下可对排污单位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
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加收1~5倍超标排污费。
1981年1月1日以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和挖潜、革新、改造
的工程项目,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
一、.1981年1月1日以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和挖潜、
革新、改造的工程项目,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
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限期治理、搬迁、停产、转产而未按期完成的;
三、有污染处理设施而不运行或擅自拆除、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
加倍征收排污费的幅度,由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根据造成的污染
状况和违法情节决定。加收2倍以上(含2倍)排污费的,应报上一
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后执行。
8、为什么要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家标准是适用于全国范围的标准。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区对环
境质量要求也不相同,各地工业发展水平、技术水平和构成污染的状况、类别、
数量等都不相同;环境中稀释扩散和自净能力也不相同,完全执行国家质量标准
和排放标准是不适宜的。
为了更好地控制和治理环境污染,结合当地的地理特点,水文气象条件、经
济技术水平、工业布局、人口密度等因素,进行全面规划,综合平衡,划分区域
和质量等级,提出实现环境质量要求,同时增加或补充国家标准中未规定的当地
主要污染物的项目及容许浓度,有助于治理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
省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
准,并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
省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
排放标准,对国家已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
国家环保总局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
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