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1月24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开始时间为2025年1月24日,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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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市生态环境局
邮 编:017000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 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内蒙古天润化肥股份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合成氨52万吨尿素扩能项目 |
内蒙古鄂尔多斯准格尔经济开发区大路产业园 |
内蒙古天润化肥股份有限公司 |
内蒙古尚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本项目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准格尔经济开发区大路产业园。本次工程建成后年产30万吨合成氨、52万吨尿素,副产0.1万吨硫磺。本次在依托一期建成的部分公用工程的基础上,新建2台气化炉,单台有效气体(CO+H2)设计生产能力为90000立方米/小时,采用单喷嘴水煤浆气化工艺,本项目建成后,一期工程气化炉停用,新建变换装置、酸性气脱除装置、合成氨装置和尿素装置、公辅工程、贮运工程等。本项目总投资23322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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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气化单元原煤筒仓废气、破碎筛分废气、转运站废气、煤仓废气分别经布袋除尘器处理排放,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同时满足环保绩效A级水平(煤气化备煤、输送及进料系统、原料煤干燥排气,PM排放浓度不高于20毫克/立方米)。气化单元磨机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后排放,硫化氢、氨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真空泵排放气经23米高排气筒排放,氨、硫化氢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要求。锁斗排放气经2根40.5米高排气筒排放,氨、硫化氢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要求。渣池排放气经2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氨、硫化氢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要求。酸性气分离器排放气送一期工程硫回收。脱气水槽放以及渣水处理系统中闪蒸汽、不凝气送一期工程硫回收,硫回收尾气动力锅炉燃烧。 变换单元一氧化碳变换汽提尾气经过汽提气/冷凝液换热器、汽提气水冷器以及汽提气分离器后送一期工程硫回收。 酸性气脱除装置洗涤塔尾气经60米高排气筒排放,氨、硫化氢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要求;甲醇排放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要求,同时满足环保绩效A级水平(新型煤气化合成氨生产,低温甲醇洗尾气洗涤塔排气甲醇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 合成氨单元氮洗塔尾气送一期工程锅炉,氨吸收塔尾气水洗后送燃料气管网。 尿素装置尾气洗涤塔废气、低压吸收塔尾气、浓缩蒸发不凝气经酸洗塔洗涤后排放,氨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表2标准限值。造粒塔尾气经干式除尘器处理后排放,氨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表2标准限值,同时满足环保绩效A级水平(造粒塔造粒时,NH3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40毫克/立方米);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同时满足环保绩效A级水平(造粒塔造粒时,PM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尿素转运站废气、包装废气、集装废气分别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锅炉废气采取“炉内喷钙+炉外半干法脱硫+低氮燃烧+SNCR脱氮+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烟尘满足环发(2015)164 号《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中要求的燃煤锅炉超低排放限值,同时满足环保绩效A级水平(配套燃煤锅炉烟气达到超低排放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汞及其化合物、林格曼黑度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 2 标准,氨逃逸浓度满足参照执行的《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 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HJ 563-2010)中氨逃逸浓度控制要求。 污水处理站废气经“一级喷淋洗涤塔+生物滤池+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要求;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表2标准限值。 危废库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化验室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排放, 非甲烷总烃、硫酸雾、氯化氢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 空分装置水冷塔污氮装置高点排放。 本项目甲醇储罐为内浮顶罐、液氨和液化气储罐为压力罐,设置油气回收装置,低温甲醇洗工段、氨合成装置、尿素装置产氨、用氨区等建立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系统,加强装置生产、输送和储存过程挥发性有机物、氨泄漏的监测和监管,对泄漏率超过标准的进行维修或更换,对项目运行全周期进行挥发性有机物、氨无组织排放控制。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7限值;甲醇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硫化氢、氨和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限值,同时应满足环保绩效A级水平(企业边界NH3浓度不高于0.75毫克/立方米);硫酸雾、氯化氢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厂内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 本次对现有工程提出以新带老措施,现有工程氨合成装置驰放气送至燃料气管网,变换汽提气送入硫回收工段,造粒塔废气经干式除尘后排放,危废库有机废气统一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集中收集经“一级喷淋洗涤塔+生物滤池+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排放,化验室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排放。 2、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回收利用”的原则建设给排水、污水处理及回用系统。本项目产生的蒸汽冷凝液、透平凝液返回一期脱盐水系统作为原水使用。变换汽提塔冷凝液送气化单元制水煤浆。合成氨单元氨吸收塔产生的稀氨水送锅炉脱硝使用。本项目生活污水、地面冲洗水、化验室废水、生产工艺废水及火炬冷凝液送至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出水经中水处理系统进一步处理,出水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 )中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的水质指标后回用至循环冷却水系统,浓盐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2013)表2间接排放限值后(从严执行),送至园区“分盐结晶”工程处理。 本次在一期工程现有污水处理站新增部分设施,主要新增了SBR+BAF池(处理能力150立方米/小时),全厂最终形成“调节+均质+SBR、BAF装置+中水回用+浓水提浓”处理工艺。 3、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基础减振和厂房隔声等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限值。 4、固废污染防治措施。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对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进行处置,同时做好转运台账,不得乱弃。 5、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HJ 610-201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及《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4-2020)等要求,对厂区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并建立完善的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并处理厂区渗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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