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在我市备案使用的异地移动放射源及探伤单位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切实保障公众、辐射工作人员以及环境安全,防止辐射事故的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在我市备案的异地放射源辐射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旗区分局、开发区环境保护部门辐射安全监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定期查看“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及时掌握异地放射源在我市备案情况和异地移动放射源作业地点及作业相关信息(查看方法:进入[查询]-[放射源相关查询]-[异地使用];备案状态选择[移入地备案]-[查询],即可查看正在我市境内进行作业的移动放射源使用单位信息)。
二、各旗区分局、开发区环境保护部门应强化对γ射线移动探伤装置使用的探伤作业单位的监督管理,辐射安全监管人员应按照原环保部《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管理要求》(环发〔2007〕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γ射线移动探伤辐射安全管理的通知》(环办函〔2014〕1293号)的要求对本辖区内γ射线探伤单位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并填写《环境保护部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技术程序》表,对违法行为从严查处。
三、各旗区分局、开发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使用移动放射源单位实行跟踪式备案管理,在放射源异地首次作业时,作业现场所在地环保部门应及时进行现场检查,核实相关信息,监督企业做好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消除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