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开发区环保局及各核技术利用单位:
为建立、健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机制,积极防范和及时处置各类辐射事故、事件,提高我市突发辐射事故的处理能力,确保在发生辐射事故、事件时,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适当开展应急响应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辐射事故的损害,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核事故应急预案>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内环办〔2015〕4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了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现将《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请各旗区、开发环保局及我市辖区内所有核技术利用单位(除豁免单位)认真落实,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请旗区、开发区环保局制定和修订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于2015年8月31日前报市环保局备案,并对辖区内的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包括: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情况、配备应急物资(长柄夹、铅箱子、铅衣服、铅挡板、手套、帽子等)情况,辐射事故预防措施、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等,最终形成应急预案备案管理档案。
二、在本市辖内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风险,辐射工作类型,按照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事故、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大纲要求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基本内容(供参考),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或进一步对辐射事故、事件应急预案进行补充完善,并报于当地环保局备案;核技术利用单位应严格执行辐射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做好应急工作,定期不定期对本单位辐射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形成自查报告,对存在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保存记录,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附件:1.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核事故应
急预案》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附
件2不提供电子版,请与辐射科联系)
3.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大纲
(试行)
4.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基本内容(供参考)
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