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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暂无 主题分类 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鄂府办发〔2024〕2号
成文日期 2024-01-06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暂无
主题分类 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鄂府办发〔2024〕2号
成文日期 2024-01-06
公文时限 有效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18 15:01 来源: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默认超大 打印 保存 分享到: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6日

 

鄂尔多斯市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

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污水资源化利用工作决策部署,全力推动我市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建设,进一步缓解区域水资源供需矛盾,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提升人居环境品质,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节约用水、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在城镇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和灌区农田退水污染防治等方面,试点推广区域再生水利用模式。科学合理布局工程项目,以工业利用和城镇环境为主要途径,将生态补水作为重要补充,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设施,完善再生水生产和配套设施,着力构建多元化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体系,提升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监管水平,缓解水资源短缺困难,提升生态环境质量,支撑鄂尔多斯市绿色高质量发展,着力打造我国西北草原荒漠区再生水循环利用的鄂尔多斯样板。

(二)试点范围

试点范围为鄂尔多斯市全域,包括东胜区、康巴什区、达拉特旗、准格尔旗、伊金霍洛旗、乌审旗、杭锦旗、鄂托克旗、鄂托克前旗9个旗区。

(三)试点时限

现状水平年:2021年

试点时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四)试点目标

1.总体目标

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75%,水环境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河湖水质明显提升,国、区、市控断面水质全部达标,国控断面优良比例提升至85.7%;水生态系统得到有效恢复与保护,遗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东红海子湿地保护区范围湿地面积不减少。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建设与保护标准全面提升,人工湿地恢复(建设)面积增加。

2.具体指标

表1.1 鄂尔多斯市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目标指标

序号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2021年

2024年

2025年

1

水资源

非常规水利用

非常规水利用率(%)

/

/

90.00

2

再生水

利用

再生水利用率(%)

73.39

75.00

78.00

3

疏干水

利用

疏干水利用量

(万吨/年)

11345

15010

15402

4

水环境

水环境

质量

再生水调蓄库塘

水质

/

优于Ⅴ类

优于Ⅴ类

5

人工湿地水质净

化工程出水水质

优于Ⅴ类

优于Ⅴ类

优于Ⅴ类

6

水生态

湿地

建设

湿地新建面积

(万平方米)

 

10.7

10.7

7

修复湿地面积

(万平方米)

0

5.0

5.0

8

岸线

修复

沿河环湖生态保护修复岸线长度

(km)

/

2.5

2.5

9

长效

机制

制度

建设

区域再生水循环

利用相关政策文

件制定

/

制修订相关法规、政策性文件

建立健全政策制度体系

10

区域再生水循环

利用试点建设工

作协调机制

/

建立部门协调工作机制

持续完善工作机制

11

区域再生水循环

利用监测监管机

/

初步建立全过程监测监管机制

持续完善全过程监测监管机制

二、重点任务

(一)合理规划布局,加强再生水顶层设计

1.统筹规划衔接

统筹规划衔接。坚持“多规合一”,立足鄂尔多斯市水资源

现状、城市整体规划、社会经济等实际情况,将区域再生水循环

利用试点工作作为推进全市污水资源化利用和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重要抓手,与《鄂尔多斯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鄂府办发〔2022〕7 号)及其它社会经济发展等规划做好统筹衔接,合理确定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方向、方式和空间布局,将相关任务、目标纳入鄂尔多斯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各相关领域专项规划。

2.合理规划再生水利用方式

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将 34 个污水处理厂尾水和13 个矿区煤矿疏干水纳入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统筹考虑各区污水处理厂、煤矿等临近工业园区、城镇绿化区、天然河流等,优化完善配置体系。制定推进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指导意见,促进再生水与常规水源统一规划、统一配置,合理开发利用区域水资源。严格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管理,强化取用水合理性分析,充分论证主要用水环节再生水利用的潜力和可行性,制定市、旗区级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等水资源配置方案和调度计划。

将再生水利用纳入计划用水管理,根据市、旗区用水总量控

制指标、再生水输配系统覆盖范围、再生水用户类型及特点,下达再生水最低利用量。建设项目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不得批准新增取水许可。核定下达年度用水计划时,对具备利用条件的用水户,明确再生水最低利用量指标;对按计划应当使用而未使用或使用量未达到要求的用水户,核减其下一年度的常规水源计划用水指标。利用污水处理再生水的,不受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限制。

优化再生水利用方式。结合我市水资源禀赋、水环境承载能力、发展需求等,按照就近利用、优水优用、分质用水的思路,合理规划再生水利用方式与规模,科学确定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河湖调蓄库塘、再生水输配设施布局,构建水质安全、稳定可靠的再生水循环利用系统。在严格执行现行不同用途再生水水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建立“以用定质、以质定用、以用定管”的再生水利用方式,推动区域再生水分类配置,充分发挥再生水产能,在污水处理厂、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河湖调蓄库塘等环节实现再生水的多元、梯级利用。

(二)强化源头管控,加强污水处理厂监管

1.开展市政管网污水来源排查

加大对排水用户的监管。建立排水用户台账,全面排查污水

处理厂纳管范围内的排水企业,对废水排放量、特征因子、有毒有害物质登记造册,明确各排水用户的生产废水排放方式,最大日排放量、事故状态下废水排放量、排放浓度等排放信息;重点对氯离子含量、全盐量、电导率、氟化物、溶解性总固体等再生水需求用户有要求的,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根据排水用户的分布情况、排水状况进行切实有效的摸底排查,找出问题症结,列出问题清单。对于处理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或难以生化降解的废水,如冶金、电镀、化工等工业企业产生的废水,以及处理高盐废水的相关工业企业产生的废水的污水处理厂,都不允许将其纳入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系统。加大排水用户监管力度,对照排水用户台账,建立排水用户监管分类名录,对于排水量大、污染物浓度排放较高的企业签订排放浓度协议书;对于超标排放的排水用户,启动环保处罚程序。

加强进水水质水量监测监管。根据排水用户台账中排水信息,对于排水量较大或排放浓度较高的排水用户,安装全盐量、电导率、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等影响再生水利用或其它特征因子在线监控系统,确保企业废水排放达标。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市政主要管线水质日常监控,保证各路水质达标。引进先进的检测技术,及时更新自动化监测技术,提高污水处理厂对特征因子、有毒有害物质监测水平。加强人员配置、技术培训,保障检测效果。

强化部门联动。建立污水处理厂与排水管网运维单位部门联动机制。污水处理厂进口水质监测实现互通互享,进水指标浓度超标,或者存在其它可能造成生化系统受损、影响出水水质的情形时,要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会同排水管网运营维护单位尽快查明原因,并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开展溯源追查。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排水(城管)等部门执法联动机制。加强对接入市政管网的工业企业及餐饮、洗车等生产经营性单位的监管,杜绝工业企业通过雨水口、雨水管网违法排污。建立排水用户与排水管网的建设与联动信息,建立进水水源溯源追溯机制,明确超标排水来源。

2.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维

提高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水平。优化污水处理厂原始记录和报表填写,结合污水处理工艺流程、进水水质及水量等信息,完善运行管理报表,并整理归档;系统分析报表,并作为调度管理、指导运行和决策的依据。提高监管人员的技能水平,定期考核,特殊工种必须持资格证上岗操作。重点对污水收集系统、在线监控设施开展不定期巡查。将污水处理厂运行参数、工艺工况、安全生产、协议履行、人员履职等作为月度污水处理服务费支付依据,促进运营单位加强运营管理。

建立管网排查和周期性监测制度。严格落实《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全面开展排水管网排查,找出问题症结、列出问题清单,提出管网修复方案和措施。结合“一厂一策”整治工作,制定以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为单位的管网排查方案,由主及次分年度安排计划任务。开展污水(合流)管网全面排查,对现状管网、管网混接、排放口等开展调查。以再生水利用量的监测、计量和统计为工作基础,建立健全再生水利用配置管理体系。排水管网、再生水用量信息系统结合城镇污水收集设施的排查和运行维护,建立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的动态更新机制。将排水管网排查养护相关信息分类归入空间地理信息系统,边排查、边建档、边修复、边更新。统筹城市排水管网数据库建设和管理,实现数据库共享。

完善污水处理厂应急预警机制。严格落实已有应急预警措施。接纳工业废水的污水处理厂,要建立完善的监控预警机制,一旦进水水质超标要及时确定排水用户、排水管网走向,明确截流方式;在污水处理厂受到有毒有害工业废水冲击时,应及时启动临时性预处理措施,确保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标。

3.强化污水处理厂末端监管

加大进水水质水量监管。结合进水水质台账,建立污水处理厂特征因子、有毒有害物质清单,加大特征因子、有毒有害物质监测频次。提升污水处理厂监测能力,增加自动检测设备、加强生态环境部门抽查与监测力度。

加大出水水质超标处罚力度。充分利用鄂尔多斯市环境监测

监控系统监控污水处理厂,一旦出现超标,严格按照相应标准进行处罚;对不能及时处置并超期超标的污水处理厂,向各旗区生态环境分局下发工单,并进行行政处罚。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将环保守法情况作为企业融资准入依据。

(三)推动设施建设,提高再生水生产能力

1.提升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

完善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按照因地制宜、查漏补缺、有序建设、适度超前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实现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收集、处理能力与城镇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相适应。以乌审旗、东胜区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负荷率不足 60%的地区为重点,开展管网排查,强化主干管网和支管网建设,提升污水处理厂负荷率。结合管理需求、水生态断面考核要求,因地制宜实施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

2.恢复湿地水质净化功能

加快现有天然湿地修复改造。开展现有国家遗鸥湿地公园、东红海子等湿地运行维护现状详查,制定相关天然湿地恢复修复方案,分批次、分情形开展修复提升改造,2024 年年底前,通过湿地清淤、控源截污、水生植物清理与补种、引水工程等措施,全面恢复并提升相关天然湿地水质净化功能。

因地制宜推进人工湿地建设。制定配套用地协调筹措方案,灵活解决人工湿地建设土地问题,因地制宜推进人工湿地建设。实施龙王沟、乌兰木伦河、杭锦旗黄河南岸灌区农田退水入黄口、重点煤矿区等入河(湖)口人工湿地建设,到 2024 年底,力争全市新增人工湿地 10.7 万平方米。

提升湿地保护管理能力。完善湿地运维监管长效机制,以“独立运作、统一监管”的人工湿地运营模式,明确人工湿地建设管理责任主体,实现“建设—运行—监管”闭环管理。按照“一湿地一策”原则科学制定人工湿地运行维护方案,加强湿地进出水水质水量监测,定期开展人工湿地运行状况及环境效益评价。充分利用水污染防治资金带动作用,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人工湿地建设,将人工湿地运行维护费用列入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深度挖掘人工湿地经济效益产出,形成自给自足的长效运行机制,保障人工湿地长久稳定运行。

3.再生水输配设施建设

统筹规划再生水利用设施及管网建设。按照“城边接管、就近联建”原则,合理布局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全面加强城镇污水、再生水管网改造和配套建设,完善区域再生水资源调配、输送及循环利用工程。按照现有污水管网建设、中水管网辐射等情况统筹规划,结合城区建设、工业园区发展合理设置污水处理厂及再生水回用厂。推广示范融合用水新模式,有条件的工业园区与市政再生水生产运营单位合作,建立企业点对点串联用水系统,提高供水效率。

(四)聚焦重点领域,促进再生水循环利用

1.优化水资源配置格局

构建多元配置的水资源存蓄、调度和利用体系。在现有中水管道建设的基础上,通过增加自然河道、湿地、水库等多样的水资源存蓄和调度设施,进一步优化水资源配置格局,实现水资源配置用户和路径多样化,在实现水资源有效配置的前提下,更大发挥水生态系统的自净能力和景观功能。

2.多渠道推进工业再生水利用

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55 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府发〔2022〕30 号)等要求,将疏干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扎实推进工业节水增效。严格控制化工、热电等高耗水行业新鲜水取用量,增加再生水使用比例。建设项目配置水资源时,优先考虑使用再生水,新建高耗水项目应统筹安排在区域再生水调配系统周边。工业冷却循环、锅炉、冲渣、工业园区及企业绿化等用水环节应充分利用再生水。督促伊金霍洛旗等旗区提升煤矿疏干水回用率,引导高耗水企业加大节水管理力度。

3.探索农田退水污染治理模式

探索尝试灌区农田利用人工湿地削减污染物。充分利用现有河道、废弃坑塘或洼地,在河流汇口、污水处理厂下游等关键节点建设潜流或表流人工湿地,落实集黄河水系连通、滨河滩地整治、环境治理、生态修复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治理措施。通过扩整、连通南岸灌区水系,利用有利地形开展人工湿地建设,疏通排水通道,截留主要入黄农田排水氨氮、总磷等污染物,提升入黄水体水质。到 2025 年,实现黄河南岸灌区农田退水污染有效防治,提升入黄农田排口水质。探索实施兼具经济性、技术性、科学性的沿黄农田退水污染防治方案。

4.全力保障重要河湖生态补水

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确保全面实现水环境保护目标,将经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净化达标后的再生水用于河湖生态补水。为确保龙王沟入黄口等断面稳定达标,因地制宜在窟野河、都斯图河等补给再生水。到 2025 年,全市河流断流干涸天数和长度有所减少,国控、区控断面水质稳定达标。

5.持续推进再生水市政杂用用水

持续推进市政杂用使用再生水。在城镇污水处理厂、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中水输送管道及再生水调蓄库塘等节点,就近将符合水质要求的再生水用于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及车辆冲洗等领域。加强洗车等高耗水服务业用水管理,依法关闭未经批准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对有条件更换水源的应限时更换水源,关停自备井,优先利用再生水。积极推动公共厕所冲厕水使用再生水。2024 年底前,全市城市绿化、道路清扫等全部实现再生水利用。到 2025 年,消防、建筑施工、车辆冲洗等领域有条件利用再生水的,原则上全部使用再生水。

全面推动再生水用于景观环境用水。加大城市景观环境用水配置再生水的力度,在将经人工湿地净化后的再生水通过河流水系、再生水输配管网调配至以观赏为主要使用功能的景观河道、景观湖泊等,促进再生水循环利用,减少新鲜水使用量。全市景观环境用水应全部使用再生水。

(五)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再生水安全利用

1.建立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全过程监测体系

严格执行再生水水质标准。纳入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体系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应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出水应执行国家、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部委或自治区、市政府管理要求。根据再生水用途不同,应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2019)、《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绿地灌溉水质》(GB/T 25499-2010)、《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等要求。鼓励工业企业与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设施运营单位基于价格协商确定再生水水质,约定供水要求内容。

建立再生水全过程监测系统。在污水处理厂进出口、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出口、再生水调蓄库塘出水口、用户设备进口等关键节点设置在线监测、视频监控和由监管部门控制的自动排放阀等设施,记录传输各环节再生水水质数据。自动监测数据要实现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定期向公众公开,实现实时监控、现场检查、舆论监督一体化监管。定期开展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系统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对接纳有工业废水的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系统,应加强特征污染物监测监控,确保再生水水质稳定无害。在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池、表流人工湿地、再生水调蓄库塘等处设置敏感指示性生物监测设施,提示再生水的生态系统功能。2024 年底前,建成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自动监测网,形成新型水污染物监管模式,动态反映再生水生产利用水质状况,实现对区域再生水污染事件的快速溯源。

构建水环境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指导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系统各环节及时编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认真落实环境风险评估,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和培训。强化对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系统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处置流程的指导和监督。严格落实工业废水准入要求,严禁可能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废水进入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体系。在污水处理厂、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合理设置与抗风险能力相匹配的事故调蓄和环境应急措施。发现进水异常,可能导致污水处理系统、人工湿地系统受损和出水超标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污染溯源与应急处置工作。加强人工湿地、再生水调蓄库塘的环境管理,严防水质恶化和水华爆发。再生水应用于不同途径时,应在再生水输送设备、管道、使用装置上标识明确再生水的性质及用途,对非人体接触的再生水应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2024 年底前,完成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风险防范管控机制建设,建立污水处理厂、人工湿地、再生水用户应急联动机制。到 2025 年,建立健全完善的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

2.建立区域再生水运维长效管理机制

建立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运维管理标准。建立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加强污水处理厂、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再生水调蓄库塘、再生水输配管网等日常运维管理,定期检查设施、设备,确保持续稳定发挥水质净化、中水调蓄、输配等功能。加强自动监测管理,专门用于在线监控、自动监测的仪器设备及运行管理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定期申请计量检定或校准,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完善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台账规范体系。建立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设施运行档案及资料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档案管理职责,设计完善档案管理流程,详细记录再生水设施运行、设备运行及维修、进出水水质水量监测、再生水生产和利用、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处置等情况信息,确保数据可追踪和分析,实现对事项流程、文件的管理和维护,设施运行的监控,操作的可追溯,保证档案管理过程的可靠性、完整性、实时性,定期完成相关文件的整理和归档。加快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信息系统建设,将再生水生产单位产水量和用户单位的用水量、水质状况和运水路线等基本信息和规划建设与大数据中心进行信息共享,实施全过程、智慧化监控,为全市建立水污染综合防治“一张网”做好支。

建立再生水市场交易机制。在考虑到流域区域水资源现状、需水市场和节水潜力等实际因素的基础上,采用分类管理、因地制宜和循序渐进的策略,探索实施多样化的再生水水权交易方式。尝试在区域之间、流域之间、流域上下游、行业之间以及用水户之间推行各种形式的再生水权交易试点,探索建立适合城市发展建设需要的水权交易市场。

(六)完善政策措施,推动再生水长效利用

1.建立健全再生水利用价格机制

建立再生水利用付费机制。按照污染者、使用者付费,保护者、节约者受益的原则,建立持续稳定的使用者付费制度,充分考虑成本变化、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政能力等多方面因素,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再生水费用标准,建立区域再生水阶梯价格体系。将再生水利用与用水户缴纳的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等衔接,鼓励用户在不浪费水资源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再生水。对于再生水用于生态补水、市政杂用、景观环境用水等需要“政府付费”回收成本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推动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2024 年底前,建立再生水使用者付费机制,指导和督促工业企业落实再生水付费制度。到 2025 年,全面落实工农业生产、市政杂用、生态补水等领域再生水利用付费制度。

建立再生水自主协商定价机制。落实《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实施方案》(环办水体〔2021〕28 号),制定放开再生水政府定价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政策文件,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再生水供应企业和用户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自主协商定价。再生水价格应与城市自来水价格形成合理的比价关系,保持与城市自来水价格的竞争优势。再生水价格应低于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实行累退价格制度。通过适度调整地表水、地下水水价的方式,促进再生水行业持续健康发展。2024年底前,制定并落实再生水价格管理相关政策。

2.形成再生水利用市场激励机制

落实现行税费优惠政策。严格落实《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 号)、《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 号)等要求,污水处理劳务的增值税税率为6%,享受增值税 70%即征即退,公共污水处理享受“三免三减半”,所得税减按 25%税率征收;再生水业务增值税税率为 13%,享受增值税 50%即征即退,再生水产品销售取得的收入,按 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所得税税率 25%。对于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的,免征其水资源税。

健全水资源和水权市场交易机制。将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纳入鄂尔多斯市场化交易规则,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建立再生水工程投融资体制,扩大再生水工程投融资渠道,将再生水生产利用由政府行为转变为社会、企业、集体承办,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作管理市场化的发展模式。按照投融资建设模式将区域再生水水权划分再生水公共水权与再生水私有水权,并根据利用途径的不同,细化为农业再生水水权、工业再生水水权、公共服务业再生水水权以及景观绿化再生水水权等,用于补给区域各行业或用水单位新鲜水资源需求的不足。再生水水权在保障行业或用水单位水资源供需平衡的情况下,若仍有剩余,可通过水权交易市场进行水权转让。健全市场管理体制机制,通过加强再生水水权管理,培育再生水市场,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鼓励剩余再生水在水权市场进行交易。2024 年底前,制定我市再生水水权市场化交易规则,全市开展再生水水权交易制度建设试点。

三、重点项目

我市共规划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重点工程项目 4 个,总投资6.29 亿元。从项目类别看,试点项目类型主要包括污水处理厂尾水湿地类型再生水循环利用工程 3 个,投资约 4.64 亿元;农田退水污染治理湿地类再生水循环利用工程 1 个,投资约 1.65亿元。从布局看,伊金霍洛旗、鄂托克前旗、杭锦旗等 3 个旗区均布局有再生水利用工程项目,其中杭锦旗工程项目有 2 个,项目投资额达到 2.21 亿元。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地方财政两部分,其中中央财政资金 4.98 亿元,地方财政资金 1.31 亿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

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直相关部门及各旗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区域再生水试点工作小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试点组织体系,落实试点实施方案,推动水资源统筹配置、环境监督管理、激励政策制定等工作。强化旗区主体和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按照试点任务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做到责任、措施、时限到位。建立事权清晰、分工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的试点协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强化监督指导和协调推进,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二)拓宽融资渠道,健全价格机制

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探索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争取中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鼓励旗区政府建立多元化财政资金投入保障机制。探索实行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担保。积极落实现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建立使用者付费制度,鼓励再生水价格由再生水供应企业和用户按照优质优价原则自主协商定价。对提供公共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河湖湿地生态补水、景观环境用水使用再生水的,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动污水资源化利用。

(三)加强监督管理,强化环境评估

强化水资源管理考核和取用水管理,积极落实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节水行动实施方案》(内水资〔2019〕138号),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严格落实区域用水总量、强度“双控”制度,健全市、旗区两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用水强度控制指标体系,强化节水约束性指标管理,加快落实主要领域用水指标。严格监督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情况,限期依法关闭未经批准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健全再生水循环利用全过程监管体系,逐步建立覆盖区域再生水利用体系全过程的风险防控预警体系,确保再生水安全利用。

(四)完善监督执法,加强部门协作

建立完善环境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和预警应急体系,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和执法协作机制,加强黄河流域环境违法违规企业信息共享,构建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互认互用机制。加大生态环境执法力度,组建流域环境监管执法机构,增强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合力,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着力解决黄河流域环境违法、生态破坏等问题。坚持铁腕治污,对非法排污等行为,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查处。强化排污者责任追究,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未按许可排污的排污单位,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行政检察衔接机制,完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

(五)加大科技支撑,提升治理水平

加强科技支撑,提高防治水平,推进污水深度处理、灌区农田退水治理、矿井水深度处理等重大基础理论研究和关键技术研发,支持企业优先使用《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 2023 年第 28 号)中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提升污水资源化利用水平。推动农业节水等关键节水技术研发和工艺创新,促进节水技术转化推广和成果产业化,培育节水产业。提升科技创新和技术应用水平,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积极开展水生态修复治理、水环境承载能力研究工作,争取启动杭锦旗巴音温都尔湿地水生态科学研究与分析、窟野河流域鄂尔多斯段水生态环境系统研究与分析、鄂尔多斯市水资源综合利用研究与分析等科研项目,为水生态修复保护、水环境治理、水资源高效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六)引导公众参与,营造良好氛围

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宣传计划,将宣传工作纳入市生态环境相关媒体宣传任务,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平台等新闻媒体,结合现场发放宣传单、张贴标语、进村入户宣讲等多种形式,推动节水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进农村牧区、进家庭、进公共场所,进一步提高全民节水意识,引导群众自觉保护和节约水资源,形成全民参与水资源保护的良好氛围。

 

附件:1.鄂尔多斯市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制度体系建设清单

2.鄂尔多斯市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工程项目清单

 


附件1

鄂尔多斯市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制度体系建设清单

序号

政策制度

主要内容

完成时限

1

开展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建设成效考核

对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目标实现情况等相关方面开展考核。开展专项检查考核,对项目进度缓慢、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和单位,加强督查督办。

2024年12月

2

制定鄂尔多斯市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管理办法

加强区域再生水的利用和管理,包括区域再生水利用规划、建设、运营及监督管理工作,加快提升城市再生水利用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024年12月

3

建立再生水等非常规水资源配置及用水管理机制

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体系,综合再生水生产能力、再生水产权、水资源管理体制、用水户需求、付费机制等,建立再生水优化配置机制。

2024年12月

4

建立人工湿地运维管理体系

明确人工湿地责任主体和管理要求,建立管理台账,强化水质监测、湿地氧化,确保人工湿地良性运行。

2024年12月

5

制度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制度

建立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档案管理制度,实施电子化档案管理,详细记录并及时更新设施运行状况、水质水量监测情况、再生水利用情况等信息。

持续推进

6

建立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全过程巡查监管机制

建立运营单位自查、行政主管部门巡查的监管机制,定期检查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情况、人工湿地养护状况、河湖生态环境及水质变化情况、再生水管网运行状况、再生水利用情况等内容,行政主管部门核验水质监测、台账管理等内容,开展全过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持续推进

7

制定区域再生水风险防范工作方案

从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各环节出发,加强风险信息收集分析;加强重点风险问题的预警和指导;建立健全风险防范部门协作制度,强化风险防范应对;做好风险防范信息发布;组织开展风险防范培训活动等。

持续推进

8

建立市、旗(区)间协同应急处置机制

市旗(区)联动加强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全过程风险防范,建立风险预警、信息共享、应急处置机制。

持续推进

9

建立生态环境、住建、水利等部门联合监督执法工作机制

加强部门协同,严格监督管理,推进执法工作常态化,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力度和效能。

持续推进


附件2

鄂尔多斯市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工程项目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内容

预期效益

投资

(万元)

资金

来源

完成

时限

成熟度

1

杭锦旗锡尼镇污水处理厂尾水水质净化工程项目

(1)新建湿地占地面积约100亩,其中潜流湿地占地面积约36亩,表面流湿地及配套设施等占地面积约64亩。

(2)新建引水管道1.256km、潜流湿地22000m2、表面流湿地15000m2、在线监测站1座、出水提升泵站1座、中水回用管道2.4km及配套设施建设等。

出水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Ⅳ类标准;进一步提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构建再生水循环利用体系;改善改善陶赖沟河道水质;预计污染物削减量为:COD 40.78 t/a,氨氮1.02 t/a ,总磷0.34t/a。

5531.64

中央财政69.5%、地方财政30.5%

2024年12月

杭发改批复

2

伊旗阿镇东海子湿地小流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工程

东海子湿地修复工程,湿地建设(恢复)面积为5.0平方公里,1座再生水泵房,3公里再生水管网及其他配套设施

恢复和维持东海子湖泊湿地面积在5.0平方公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恢复东海子湿地水生态系统;进一步改善乌兰木伦河河流域水质状况;节约新鲜水资源约949万m3/a,再生水利用规模预计达2万吨/日。为东红海子湿地补充生态水量,提高自净能力、改善水质与生态环境、恢复自身应有生态功能。预计污染物削减量为:COD 146 t/a,氨氮25.55t/a ,总磷 1.46 t/a。

34400

中央财政80%、地方财政20%

2024年12月

伊旗发改批复

3

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循环利用工程

新建建筑面积200平方米的提升泵站1座,前端表流湿地10000平方米,水平潜流湿地42000平方米,后端表流湿地127200平方米,宽4米巡检道路388.3米,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再生水泵站1座,有效容积1200立方米再生水池1座,以及其他检测等附属设施和设备。

人工湿地设计进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出水水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水质要求。工程实施后预计盘活水量约为146万m3/a,减少一次用水量约146万m3/a,最终形成节水的目标,提升整体水环境质量。预计污染物削减量为:COD 43.8 t/a,氨氮5.84 t/a,总磷0.44 t/a

6493.91

中央财政81.1%、地方财政18.9%

2024年12月

鄂前发改审批

4

杭锦旗小南河农田退水循环利用工程

(1)占地面积约242 亩,工艺为生态滞留塘+潜流湿地+表面流湿地,其中生态滞留塘占地面积约 40亩,潜流湿地占地面积约 152亩,表面流湿地及配套设施占地面积约 50 亩。处理规模 5 万 m3 /d;

(2)建设提升泵站一座,DN800引水管道约 800m, 拓宽现沟渠约1800m,建设调蓄池分隔围堰约 1500m,铺设排水DN1200 排水管道约1000m,新建在线监测站 2 座,新建管理房 1 座等。

杭锦旗小南河农田退水水质提升工程出水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进一步净化农田退水水质。预计污染物削减量为:COD 270t/a,氨氮13.5t/a,总磷2.7t/a。

16539.87

 

中央环保专项资金占比80%,地方配套占比20%。

 

2025年12月

规划性意向性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