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续做好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工作,完成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考核工作;动态更新优先监管地块清单,完成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加强在产企业土壤环境监管,动态更新土壤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隐患排查和质量提升工作。
二、加强地下水源头防控,按照生态环境部安排部署,开展“一区两场”地下水污染专项整治,配合自治区完成全区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
三、继续推进农村牧区环境整治,因地制宜开展24个行政村生活污水治理,完成“135”行动中3个项目。
四、推进土壤、地下水宣传与业务工作结合,开展相关业务培训。
五、推进2个旗县区实施美丽乡村建设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