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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碳普惠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3-18 10:30 来源: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默认超大 打印 保存 分享到:
各旗区人民政府,各市直部门,各有关单位:  

全面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大力倡导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积极稳妥推进碳普惠工作,保障鄂尔多斯市碳普惠体系规范、有序运行,根据《鄂尔多斯市碳普惠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制定了《鄂尔多斯市碳普惠管理办法(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2月20日

 

 

 

 鄂尔多斯市碳普惠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市生态环境局是碳普惠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碳普惠管理的相关工作,包括碳普惠政策文件的发布,碳普惠标准、方法学的征集和管理,碳普惠专家库的管理,碳普惠项目、场景的管理,核证减排量使用管理,监督碳普惠交易流程等。各旗区生态环境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开展碳普惠管理工作。

第二条 鄂尔多斯市国瑞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鄂尔多斯市碳普惠平台运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营管理机构),负责碳普惠平台的建设、管理和运营,组织开展碳普惠减排量交易鉴证等工作,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碳普惠减排项目、减排场景、减排量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组建碳普惠专家委员会,为碳普惠标准、方法学、减排项目、减排场景及减排量的审核管理等工作提供技术评估和政策建议。

第四条 优先在衣、食、住、行、用、办公、金融等领域选取一个或多个低碳场景接入碳普惠平台,减排场景数据满足真实可靠、边界清晰、计算严谨和信用度高,场景企业形象良好,有意愿参与碳普惠工作,有能力保护用户隐私安全,所提供的服务减碳效益明显,数据容易采集。

第二章 标准与规范

第五条 优先依据已经公布的碳普惠减排标准/方法学,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方法学、团体标准的次序确定采用优先级。

第六条 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对碳普惠减排标准、方法学等技术文件进行评估与备案。

第七条 碳普惠减排标准、方法学应具有科学性、准确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明确减排量的核算边界与量化规则,便于碳普惠减排量的核证,避免重复计算。

第八条对于没有现行碳普惠减排标准、方法学的场景,各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委托编制等方式组织开发碳普惠减排标准或方法学。鼓励各类专业机构开发碳普惠减排标准和方法学。

第三章 减排项目和减排场景管理

第九条 减排项目和减排场景申请主体应当在减排项目和减排场景正式运行后向主管部门提交碳普惠减排项目和减排场景申请。减排场景申请主体可以是减排项目和减排场景开发主体,或者受减排项目、减排场景开发主体委托的机构。

第十条 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减排项目和减排场景开展技术论证,并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审核通过后予以公布。对于类型复杂的减排项目和减排场景,可以组织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参与技术论证。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会同碳普惠运营管理机构对减排项目和减排场景运行情况组织开展跟踪评估,减排项目申请主体和减排场景申请主体应当对评估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减排项目、减排场景不得继续参与本市碳普惠。主管部门与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对依据异常数据获得的减排量进行修正。

第四章 减排量管理

第十二条 减排项目减排量归属减排项目申请主体,减排场景减排量归属减排行为个人。

第十三条 减排场景企业须向用户披露,说明碳减排量计算所使用的减碳行为数据,明确减排量交易价值的用途,须获得用户充分授权。

第十四条 由减排场景企业或团体负责整理用户的低碳行为数据,经数据脱敏,按日发送至碳普惠平台,由平台计算碳减排量。

第十五条 在具备碳普惠减排标准/方法学的前提下,经主管部门同意,由主管部门备案的第三方审定和核证机构对减排项目进行核证,并出具核证报告,接入碳普惠平台的减排场景减排量优先以数字化方式核证,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签发减排量,签发后的减排量在运营管理平台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 减排量签发后,减排项目减排量由项目申请主体持有或其委托的机构持有,减排场景减排量由场景企业或其委托的机构代用户持有。

第十七条已经公示或签发的碳普惠减排,不得重复申报国内外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机制或环境权益已经申报或签发CCER、VCS等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减排量不得参与我市碳普惠减排量的签发。

第五章 减排量交易管理

十八 鄂尔多斯市有碳中和需求企事业单位法人和自然人、减排项目业主、减排场景企业等是碳普惠减排量的交易主体。

十九 交易品种包括碳普惠项目减排量、减排场景减排量和其他符合规定的减排量。

第二十 运营管理机构负责为减排量交易提供信息发布、交易鉴证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 碳普惠减排量可通过协议转让、竞价等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二十二 鼓励社会各界通过公益植树造林或自愿购买碳普惠减排量等方式参与碳中和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公益活动,践行绿色低碳发展理念。

第二十三条 企业或个人减排量应在完成碳中和消纳后,由运营管理机构经审核后予以注销并出示注销证明减排量注销后不可重复使用和交易。

第二十四条 鼓励有意向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等作为碳普惠权益提供主体参与搭建碳积分商城,搭建低碳商城,丰富兑换权益的渠道。

第二十五条 碳普惠权益提供平台应当和碳普惠管理运营平台实现系统对接,个人可以在低碳商城兑换商品、服务等权益。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二十六 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开碳普惠专家委员会、碳普惠减排标准、碳普惠方法学、减排项目、减排场景及减排量等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运营管理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公布鄂尔多斯碳普惠平台的相关信息,主动披露有关鄂尔多斯碳普惠平台的重大事项,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有关单位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进行处理。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个人等碳普惠参与主体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等不诚信行为的,存在泄露有关单位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技术服务机构存在出具虚假、不实、出现重大错误的评估结果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着公开公正、合作共赢的原则,号召鄂尔多斯市各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推广,共同探索碳普惠可持续运行机制,为鄂尔多斯市实现全面绿色转型贡献力量。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碳普惠。是为小微企业、社区家庭和个人的节能减碳行为进行具体量化和赋予一定价值,并建立起商业激励、政策鼓励、核证减排量交易相结合的正向引导机制。

(二)减排标准/方法学。是指用于计算绿色低碳行为所产生减排量的方法指南。

(三)减排项目: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等项目业主实施的能够产生碳普惠减排量的项目。

(四)减排场景:指个人参与的衣、食、住、行、用等领域能够产生碳普惠减排量的场景

(五)减排量。指相关企业或个人通过已加入鄂尔多斯碳普惠平台的减排场景企业的服务,自愿参与实施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增加绿色碳汇等绿色低碳行为所减少的二氧化碳当量。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