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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委托各旗分局实施行政执法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4-06-19 11:31 来源: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默认超大 打印 保存 分享到:
委托单位: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受委托单位: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各旗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监察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将各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权委托各旗分局行使,委托协议如下: 

  一、实施行政委托执法的事项 

  1、负责依法查处受委托行政区域内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案件,在受委托行政区域内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的名义,依法行使委托权限内的监督检查、调查取证、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等权力。 

  2、完成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和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工作。 

  二、实施行政委托执法的权限 

  1、监督检查权。按照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受委托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行使监督检查权。 

  2、调查取证权。按照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涉嫌违反生态环境保护违法行为进行证据收集和固定等。 

  3、责令改正权。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的名义,对生态环境保护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其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4、行政处罚权。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的名义,依法对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制作、呈批、送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含按日连续处罚)告知书、决定书等处罚相关文书。 

  5、其他权力。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行政措施。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责;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自治区、市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 

  5、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二)受委托单位 

  1、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律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四、委托期限 

  2024620日至2025619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到2025619日前由委托单位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