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打造更加公平、公开、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公告》(公告〔2024〕3 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2.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3.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4.免于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