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消“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的残余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的处罚”
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部令 第21号):“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原质检总局令第12号)”。原法律依据已废止,予以取消。
二、取消“对未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未履行日常环境监测或者未按规定报告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和环境环境监测情况的处罚”
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部令 第21号):“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原质检总局令第12号)”。原法律依据已废止,予以取消。
三、取消“对产生尾矿的企业未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的处罚”
依据:原法律已废止;2022年新《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里未规定对应罚则,予以取消。
四、取消“对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逾期未建成或者完善尾矿设施,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建设产生尾矿的企业的处罚”
依据:原法律已废止;2022年新《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里未规定对应罚则,予以取消。
五、取消“对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的处罚”
依据:原法律已废止;2022年新《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里未规定对应罚则,予以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