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露天采矿项目规模总量控制合理有序渐进开发的提案》由我局负责协办。经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办理意见:
严控开采强度,所有露天煤矿机械不得超过设计批复的机械数量,露天矿山实行以水定产。按照《鄂尔多斯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有关矿区环境治理要求,全面推进各类粉状物料堆场全封闭新建、扩建工程;继续加强强煤矸石和煤田自燃治理;强化矿山企业在露天爆破、土方剥离作业时喷淋洒水;完善矿山企业进矿道路、厂区道路、工业广场硬化并采取清扫、洒水、绿化工程等有效措施降尘;严禁露天破碎、筛分、堆煤,装卸车时喷淋降尘。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