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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环境信息束之高阁

发布日期:2005-07-27 11:24 来源: 吴昌华 字号:默认超大 打印 保存 分享到:

环境问题是社会公共问题,环境保护活动的开展涉及绝大多数人的利益,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尤其是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而实现这种合作与参与的一个基本前提便是公众对相关环境信息的获知。环境信息公开是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提高环境执法效率、促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前提和保障措施。

公众有权成为信息知情者


知情的公众对问题更加敏感,更善于对政府或企业决策者的假设提出质疑,也更可能组织起来推动社会和政治变革。现实中,各群体和个人都有不同的环境信息需求,环境信息公开能够从某种程度上满足这些需求,从而改善环境行为和表现。

消费者只有拥有充分的信息,才可能作出明智的决定,避免或减少可能受到的伤害,或由个人行为引起的、对他人造成的环境伤害;对民间环保团体和组织来说,信息是决定其发挥作用和影响大小的关键;企业在决策过程中,需要各种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信息来实现利润最大化。由于环境投入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可避免地影响企业的利润,在环境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企业将尽可能避免环境投入,从而导致环境破坏或污染的加剧。因此,政府法规要求和执法力度、环保技术市场状况、当地公众对环境质量评价,以及当地其他企业的环境表现等,都是企业需要收集的信息;作为政府,为实现眼前和长远利益的最大化,需要掌握企业污染处理技术和费用、企业污染排放状况、居民环境需求等环境信息,为环境管理的最优决策奠定基础。

信息公开条件正在形成

各种社会经济体系对不同环境下的群体存在着奖惩刺激机制。环境信息公开可以加强社会了解相关群体对环境的表现,从而刺激这些群体改善其环境表现。与满足群体和个人内部环境需求相比,外部信息刺激所发挥的作用比传统的环境管理手段更为接近。企业环境信息的公开能够使社会和市场对环境表现好的企业给以某种奖赏,对表现差的企业给予惩罚。同样,政府的环境表现信息公开也能通过社会对政府领导的环境决策起到某种刺激作用。

随着科学发展观的发展与深入,环境信息公开化的重要性日渐凸显。在中国,推动环境信息公开化的立法已有了相当的基础。在法律上,虽然中国尚没有单独的环境信息公开法,但现有的法律法规为这项工作的推进提供了基本保障,尤其是近几年,《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关于发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政务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以及很多地方政府通过的有关推动政府和企业信息公开的条例,等等,都对环境信息公开提出了具体要求。

在行政管理上,中国政府从上到下具有一套完整的环境管理体系,并在许多地区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环境信息公开的经验,现在的环保机构足以承担各种环境信息公开手段的操作。在资金上,由于现有的环境管理体系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环境信息,有限的人力物力投入即可促进环境信息手段在中国的广泛运用。在技术和方法方面,中国环境管理部门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硬件和软件,特别是在镇江和呼和浩特市进行的“绿色观察计划”试点实践中,一个开放环境信息手段和环境信息公开政策的专家队伍正在形成。

信息公开立法任重道远

条件的具备,并非意味着立法的坦途。

首先,中国关于信息公开的立法和执法体系滞后,国务院的《信息公开条例》仍在呼之欲出的状态,现存法制框架中没有对“环境知情权”的明确定义。即使在有了一个相应的法律机制的情况下,缺乏一套完善的执法体系和框架也将严重阻碍信息公开的落实。

第二,旧的思维观念不是一夜之间就能彻底改变的。在一些政府部门,信息被作为“生存工具”而牢牢控制着,他们也只有在人为制造的信息不对称中才能维持那一点权威。

第三,现有体制改革仍然存在各种缺陷。机构不健全和机构重叠同时并存,对某些新的环境问题或现象,缺乏迅速合理的反应机制和机构。

第四,由于公众监督机制不完善,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尚不健全,决策机构缺乏决策透明的动力。这种暗箱式的决策过程可能造成盲目决策,也使公众对政府行为缺乏必要的信任,对社会活动兴趣索然。

第五,现有环境信息公开存在很多问题,这包括向公众公开的环境信息量少、信息公开手段偏少、缺乏科学和系统的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制度,以及环境信息还没有真正发挥作用。

克服障碍,借鉴他山之石,摸索建立一套明确、可执行的推动环境信息公开化的法治体系,似乎是中国决策者必须迈出的第一步。与此同时,政府需要开动脑筋,借助社会各界的智慧和资源,尤其是应加强与民间环保团体的密切合作,构建实现环境信息公开的可操作体系,这才是信息公开成为中国实现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

(摘自《绿叶》杂志200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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