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6月11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开始时间为2025年6月11日,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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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市生态环境局
邮 编:017000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所在地 |
建设单位 |
环评单位 |
项目基本情况 |
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情况 |
1 |
准格尔旗国原招商投资有限公司准格尔旗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储存项目 |
准格尔旗薛家湾镇大塔村 |
准格尔旗国原招商投资有限公司 |
内蒙古中昕生态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
本项目总用地面积约61.0073平方公顷,设计总库容约1500万立方米,服务年限4年,粉煤灰、炉渣、脱硫石膏分区储存。贮存场属于Ⅱ类场,为临时固废贮存场,待技术成熟后对固废进行资源化利用。本项目分4区建设:脱硫石膏一区,占地面积46334.262平方米,底标高1195米,顶标高1250米;填方量38.3万立方米。粉煤灰区,占地面积259851.466平方米,底标高1149米,顶标高1280米;填方量1088.9万立方米。炉渣区,占地面积100053.643平方米,底标高1136.5米,顶标高1226.5米;填方量311.1万立方米。脱硫石膏二区,占地面积35243.074平方米;填方量61.7万立方米,底标高1125米,顶标高1152.39米。项目新建填埋区、截排水工程、渗滤液收集池、防渗工程、渗滤液导排系统,配套建设公辅工程等;用于接收内蒙古京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长滩电厂、内蒙古华厦朱家坪电力有限公司、内蒙古能源发电准大发电有限公司每年产生的粉煤灰、炉渣和脱硫石膏,不接受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其他项目和企业产生的污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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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控制施工范围,少占土地,优化施工组织和制定严格的施工作业制度;施工期对填埋区表层土进行剥离,堆存于临时堆土场,堆土区坡脚采用草袋土挡护,覆土撒播撒当地草种进行植被绿化。运营期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应避开暴雨、大风天气,防止水土流失;详细制定固废填埋作业方案,分区、分层填埋。确保较小的作业面积,当达到设计标高后及时覆土。并在施工的同时进行洒水抑尘,及时推平压实回填物料,减少露天堆放面积,确保较小的作业面积,当达到设计标高后及时覆土。并在作业的同时进行洒水抑尘。当填埋达到设计标高时,及时进行封场。当贮存固废量达到最终储存标高时,在坝顶覆土恢复植被。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施工期大气污染物主要为场地平整、开挖和建筑物建设等施工过程产生的施工场地扬尘,土方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汽车运输扬尘以及施工机械尾气。加强施工管理;定期洒水;加强对施工车辆的检修和维护;粉状物料苫盖。本项目运营期采用电暖器取暖,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为填埋作业粉尘。灰渣需拌湿后方可进入填埋场;倾倒过程中采取移动式雾炮机连续洒水抑尘的措施,控制物料倾倒的卸车高度;作业面及时覆盖,临时堆土场四周设草袋填土围挡并播撒草籽,定期喷洒抑尘。确保填埋场无组织粉尘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在填埋区、运输道路一定距离外可视范围内设置高清视频监控系统与并于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视频监控平台联网。 (三)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根据报告书,本项目施工期的废水主要为施工废水及生活人员生活污水。施工期:场地施工废水收集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排入环保厕所,定期拉运污水处理厂处理。运营期渗滤液经渗滤液收集池沉淀后全部用于填埋场洒水抑尘;车辆冲洗废水经冲洗沉淀池沉淀循环利用;生活污水排到办公楼化粪池,定期拉运至附近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施工期施工废料分类回收,建筑垃圾集中堆放,及时清运至指定建筑垃圾填埋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拉运至政府指定地点,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运营期产生的渗滤液收集池污泥和车辆冲洗沉淀池污泥定期清理,送至本项目库区填埋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五)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时段,合理布局施工场地;尽量选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加强施工管理,设置临时围挡等。运营期采用先进的低噪声机械,并加强管理、及时维护保养,产噪设备采取消声措施并安装基础减振;对运输道路进行维护,场界噪声满足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六)切实落实地下水环境及土壤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发》(HJ1248-2022)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陆地石油天然气开发建设项目》(HJ349-2023)等要求,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渗措施,建立完善的土壤地下水监测制度并按照要求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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