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为规范和强化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对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消除、减少和控制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等,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超出旗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且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下列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1.因自然灾害造成危及人体健康、影响饮用水水质等环境污染事件;因人为或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废气、废水、固废、危险化学品和有毒化学品泄露的环境污染事件或生态环境破坏事件。
2.因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等事故,发生大面积泄露有毒有害物质,或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
3.因我市行政区域以外的环境污染事件所引发的环境应急行动。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地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但对环境的污染影响我市的情形。
(四)事件分级。按照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五)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
二、组织体系与其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及其主要职责。发生突发性环境事件后,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称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工作。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担任,成员包括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卫生计生委员会、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教育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交通运输局、农牧业局、林业局、水务局、商务局、新闻出版广电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气象局、地方铁路办公室、电业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增加事发地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为确定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调拨、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指挥各成员单位开展现场处置;及时准确地向上级部门报告事件处置及救援情况;组织事故调查,总结应急工作经验、教训。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日常防范与应急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担任。应急指挥部的通讯保障由中国电信鄂尔多斯分公司、中国移动鄂尔多斯分公司和中国联通鄂尔多斯分公司等驻市电信运营商负责;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根据应急工作需要,适时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委宣传部:根据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新闻媒体开展应急新闻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市环保局:负责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和应急值班工作;负责制订和修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环保部门的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协调专业和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做好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测、监测、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工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负责建立环境保护应急监测队伍,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应急知识普及工作;指导和协助旗区环境保护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做好饮用水水质及环境的监测。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市本级审批权限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应急状态下紧缺物资生产组织工作;承担突发事件造成煤、电、油运供应紧张状态下的紧急调度和综合协调;配合环保部门推动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
市卫生计生委员会:负责指挥协调事发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伤病员现场抢救、转运、院内救治和洗消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根据指令和需求,调派市级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给予指导、支持;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公共卫生风险评估。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事故、民爆物品引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配合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事故的现场控制和洗消,参加伤员的搜救工作;协同制订、实施抢救遇险人员的应急救援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组织公安消防部队按照事发现场的技术要求参与应急处置;负责划定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指导人员疏散保障救援道路畅通,维护事发地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
市民政局:协助做好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居民的转移,组织指导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统计报送死亡人数及人员转移安置信息,负责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造成死亡人员的遗体处置,协助灾后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处置中应由市级财政承担的应急资金保障工作,负责保障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各类学校的环境安全工作和学生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在环境事件涉及各类学校师生和教育设施的情形下,指导学校制定师生紧急避险和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做好学生的临时安置和教学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运行安全和应急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因交通运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负责组织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公路抢修;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公路的保通工作,拟订公路绕行方案,在专业救援部门指导下协调收集清理消除水路污染物。
市农牧业局: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牧业资源、农牧业生态环境损害及农牧业生产损失进行评估,指导农牧业生态修复。
市林业局: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涉及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等林业资源及林业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指导林业生态修复。
市水务局:负责监测并提供水文信息;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重要河湖库及跨旗区、跨流域环境应急水量调度;负责农村牧区饮用水应急管理工作;参与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下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应情况的监控,协调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参与配合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根据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配合市委宣传部做好新闻媒体应急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在应急处置中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食品药械安全保障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负责发布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天气预报信息,并提供应急所需突发环境事件区域附近气象站的观测数据,必要时根据自治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要求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地方铁路办公室: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铁路运输保障工作;协助配合当地政府处置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市电业局:负责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电力应急保障工作。
(三)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设若干现场处置职能组开展相应工作。各职能组职能职责如下:
1.污染处置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牧业局、林业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划定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二)应急监测组。由市环保局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水务局、农牧业局、林业局、气象局、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会同专家分析研判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三)医学救援组。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局、民政局、环保局、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统计死亡、中毒(或受伤)人数和住院治疗人数;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四)应急保障组。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环保局、教育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商务局、地方铁路办公室、市民用航空管理办公室、电业局、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提供抢险救援、灾害评估所需的地图与地理信息及测绘技术保障。
(五)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新闻出版广电局,以及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自治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发布的权威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新闻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六)社会稳定组。由公安局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交通运输局、商务局、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旗、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测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七)调查评估组。由环保局牵头,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牧业局、卫生计生委、林业局、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配合环保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包括对事件的原因、性质、责任的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八)专家组。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环境监测、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核与辐射、环境评估、防化、法律、生产工艺、气象、生物、水文、农牧业、卫生、损害索赔等专业的专家参加。
主要职责:明确环境污染事故性质和类别;分析环境污染事件的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环境污染事故级别;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三、预防预警
(一)信息监控。市环境保护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震局、气象局等部门要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综合分析和评估市内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环境监管信息、安全生产信息和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包括对发生在辖区外但有可能对我市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上报。
(二)预防预测。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审批立项、日常监管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职责,发现可能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及时与市环境保护局联络并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应急管理处)通报相关情况。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普查生产、贮存、运输和销毁废弃化学品情况,掌握全市存在环境污染风险的污染源和危险物,强化日常风险管理;依法组织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和监控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并依法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做好申报登记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危险源;开展环境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上级环保部门备案;做好应急准备,定期进行演练。当出事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环保部门。
(三)预警
1.预警分级及发布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预警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环保部相关规定执行。
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急指挥部应启动相关应急预案。一般(蓝色)预警信息由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发布;较大(黄色)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发布;特别重大(红色)、重大(橙色)预警信息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2.预警信息发布可以通过新闻发言人、电视、广播电台、报纸和手机短信等渠道播报,必要时采取人工手段传递预警信息。为快速告知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社会群体,电视台、电台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等应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免费及时发布相关预警信息。
3.预警措施。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3)发布预警通告,宣布进入预警期;
(4)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做好群众的疏散;
(5)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行动。
4.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发布预警信息的政府机关应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一般(蓝色)预警信息由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调整和解除;较大(黄色)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调整和解除;特别重大(红色)、重大(橙色)预警信息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调整和解除。
四、应急处置
本预案响应较大级别和一般级别突发环境事件,超出我市处置能力的特别重大及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预案,我市严格按照自治区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积极响应并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一)信息报告
1.报送时限和程序
(1)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任何个人、企事业单位都可以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及环境保护部门(12369热线或各旗区政府应急值班电话)报告。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环境保护部门在发现或获悉突发环境事件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并初步认定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的,应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8589905)。
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环境污染事件;
造成1万人以上饮水困难或需疏散转移100人以上的环境污染事件;
发生或疑似发生危险化学品或有毒气体泄露、放射性污染或生化污染事件;
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需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处置的其它环境污染事件。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Ⅰ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在事发半小时内向市环境保护局报告;市环境保护局初步核实信息,于事发1小时内上报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会同市环境保护局共同做好相关信息的上报工作。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或较大(Ⅲ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在事发1小时内向市环境保护局报告;市环境保护局初步核实信息,于事发2小时内上报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2)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件发生地旗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按照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的;
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
有可能产生跨盟市或跨省(自治区)影响的;
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
应急指挥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它环境污染事件。
(3)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旗区行政区域的,事发地环境保护部门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环境保护部门,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2.报送方式和内容
(1)采取初报、续报和终报形式报告信息。初报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终报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的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终报应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在1小时内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二)先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和旗区人民政府应依据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立即采取以下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先期应急救援,及时有效进行处置,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1.现场污染处置。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导截、收容、转移等针对性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要及时主动提供与应急救援相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当涉事主体不明时,在做好应急处置与应急监测的同时,当地环保部门立即组织力量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事发地政府应组织制定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并分析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划定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保障受事件影响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必要医疗条件。
3.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三)应急响应。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应急管理处)和市环境保护局接到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市环境保护局负责事件核实,需启动本预案时,按以下程序响应。
1.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应急管理处)会同市环境保护局研判突发环境事件,认为需启动本应急预案,报请市人民政府下达启动本应急预案指令,应急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各成员单位依据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及处置工作;
2.市环境保护局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负责人由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担任;
3.现场指挥部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4.市环境保护局组织专家分析情况,并根据专家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集结待命,随时准备为现场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
5.应急指挥部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增援。
6.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测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7.因突发环境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它突发公共事件,或已有的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事件发展态势,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请求启动其它相关应急预案。
8.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需扩大应急行动,应急指挥部可提请市人民政府协调其它救援力量支援。
(四)应急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环境保护局要积极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并做好监测情况的汇报工作,当监测能力不能满足事件处置要求时,可申请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给予支持。市环境保护局在环境应急监测中的职责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性质、扩散速度和事发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经应急专家组审核通过后组织实施,确定污染物的扩散范围和浓度;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污染物的变化情况及对人群和生态系统的影响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技术支撑。
(五)信息发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稿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应急管理处)负责拟定,经应急指挥部审核通过,由市委宣传部发布,必要时,指定发言人对外公布,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其它任何单位及各种救援力量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方式对外提供、发布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六)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六)安全防护
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各应急救援队伍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在环境保护和卫生部门的指导下,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2.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由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旗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划,设立紧急避难场所。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旗区人民政府应根据事发地的气象条件、地理环境和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的疏散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市环境保护局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和地理条件等,划定安全距离,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机关负责组织人员疏散、转移。
(七)应急终止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终止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事件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2)事件发生地人群、环境的各项主要健康、环境、生物及生态指标已经达到常态水平;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开展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2.终止程序
(1)现场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应急指挥部批准;
(2)应急指挥部向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结束,由应急指挥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后期处置
(一)总结评估
1.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应急指挥部要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2.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类别由市环境保护局会同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编制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十五日内报应急指挥部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应急管理处),审核通过后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备案。
3.应急过程评价。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环境保护局请示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组织有关专家,会同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4.评价的基本依据:一是环境应急过程记录;二是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三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四是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五是公众的反映等。得出的主要结论应涵盖以下内容:一是突发环境事件等级;二是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六是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七是发布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八是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九是需要得出的其它结论等。
(二)善后处理。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负责,市人民政府及市直各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
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应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所有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应高度重视和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措施,努力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给当地群众造成的精神创伤。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市民政局应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市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监督,确保各类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公开、公正和合理使用。在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评估后,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应依据其结果,科学制定恢复重建规划,有针对性地予以组织实施。在恢复重建过程中,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市环境保护等职能部门、肇事方、受害群众等各相关方需要各尽其责、各行其职、通力合作、协调一致,尽快完成突发环境事件恢复重建工作。
(三)保险理赔。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责任险或其它险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规定应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要为工作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对发生过重大、特别重大污染事故的危险源单位应强制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六、应急保障
(一)资金保障。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根据本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的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相应的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规划,报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给予有力支持,促进应急工作有序开展。
(二)装备保障及管理。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和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配置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增加应急处置设备、快速机动设备、通信设备和自身防护装备,做好应急物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确保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能有效控制并减少对环境的危害。
建立市、旗区和各基层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储备制度,在对现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普查和有效整合的基础上,统筹规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料、装备、通信器材、生活用品等物资储备和紧急避难场所。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及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日常储备和动态管理,确保及时补充和更新,以便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资源就近调用。
(三)通信保障。市环境保护局设立环境应急值守电话(5112018),并与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保持通信畅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备。
(四)队伍保障
1.应急救援队伍保障。市环境保护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公安消防支队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各旗区也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特别要在环境保护重点旗区建设一支熟悉环境应急知识、熟练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队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所属大中型化工等环境危险源企业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的管理和培训,形成市、旗区人民政府、相关企业专兼职应急队伍构成的环境应急队伍体系,确保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及相邻市县和国家救援力量等,必要时申请驻市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
2.日常应急队伍保障。突发环境事件日常应急队伍主要由市环境监察支队、环境监测站相关人员组成,是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常备重要力量,随时能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参与和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环境保护部门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开展应急监测分析,确定污染类别、程度和范围。
(2)进行现场调查、取证、评估及上报工作。
(3)根据调查结果及专家意见,确定应急处置的技术措施。
(4)督导各项现场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
(5)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业务培训和咨询等。
(五)技术保障
1.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市内外有关环境专家开展环境安全领域科研活动,加强环境安全预防、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的研究开发,不断改进技术装备。根据环境处置工作的需要,会同市直各有关部门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应急处置工作。市气象局负责建设气象监测及自然生态等专业气象系统,建立气象灾害预警通报平台,完善气象灾害防御等相关制度,根据需要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为环境应急处置提供气象支持和服务。
2.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经验丰富的企业环保负责人及相关领域人员组成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时,环境应急专家组应迅速分析、评估事件信息,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现场应急指挥部领导决策。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科学预测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参与判定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为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处置行动;指导对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六)医疗卫生保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资源动态数据库,明确应急医疗救治队和医疗中心的分布及救治能力、专业特长等基本情况;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制定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方案。
(七)交通运输保障。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地方铁路办公室、市民用航空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建立交通运输工具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和使用状态,制定交通运输工具调用方案,并会同市公安交管支队规划应急交通管制线路,确保发生环境突发公共事件时交通安全通畅。
七、监督管理
(一)预案培训。市、旗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及其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所辖各有关部门、企业人员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培训,确保其掌握应急处置的相关知识及基本技能,熟悉本预案的工作程序和要求,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二)预案演练。市环境保护局及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的要求,每年组织一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实战演练,磨合机制、锻炼队伍、完善预案,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实战能力。
(三)预案修订。本预案应根据在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制定或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四)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3)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它特殊贡献的。
2.责任追究。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它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因事故或意外性事件等因素,导致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受到危害或威胁的紧急情况。
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环境破坏或上述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果而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先期处置:是指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解释。本预案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三)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人员名单
2.市突发环境事件日常应急队伍名单
3.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人员名单
4.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图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人员名单
|
姓 名 |
职 务 |
总 指 挥 |
李文忠 |
副市长 |
副总指挥 |
崔永忠 |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
董介中 |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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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员 |
陈曦 |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
刘建勋 |
市财政局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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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志华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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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龙 |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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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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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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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水云 |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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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树荣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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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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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水务局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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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玉飞 |
市林业局局长 |
|
徐健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 |
|
杨小平 |
市地方铁路办公室主任 |
|
闻海亮 |
市地震局局长 |
|
韩军 |
市气象局副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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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晓滨 |
市公安消防支队政委 |
|
张学凯 |
市公安局副局长 |
|
辛宏亮 |
市民政局局长 |
|
樊俊平 |
市教育局局长 |
|
白雪平 |
市农牧业局局长 |
|
赵飞录 |
市商务局局长 |
|
|
市食药局局长 |
|
乔玉良 |
市电业局副局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