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域名: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政务 /
英文域名:sthjj.ordos.gov.cn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手机端 登录/注册 微博 微信

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14-07-03 15:28 来源: 字号:默认超大 打印 保存 分享到:

 

 

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编制

20144月修订)

 

一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我市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及应急预案》、《鄂尔多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下列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1)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危及人体健康、影响饮用水水质等环境污染事件;因人为或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废气、废水、固废、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品泄露的环境污染事件;

2)因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等事故发生大面积泄露有毒有害物质,或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事件;

3)因我市行政区域以外的环境污染事件所引发的环境应急行动。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但对环境的污染影响本市的;

4)市应急办认为应给予援助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

l.4应急工作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4.1以人为本,健全机制,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心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环境事件应急体制。

1.4.3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把事件防范作为主要工作任务,督促企业加强管理,做好生产设备及污染防治设施的维护保养和外排污染物的日常监测。

1.4.4 依靠科学,及时果断,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依法及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果断、准确处置。

1.4.5 加强监管,防微杜渐。加强对企业特别是重点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增强企业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感,使企业不断强化自身管理,预防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二 组织指挥与职责

2. 1 应急组织体系

市环境保护局成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局机关一把手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相关二级单位及科室主要领导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应急工作信息组下设在市环境监察支队(联系电话5111923),应急工作监测组下设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联系电话5111860)。

2. 2 指挥机构及职责

2.2.1综合协调机构及职责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研究、决定和部署本单位、本部门、管辖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各科室、二级单位、旗区环保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工作,完成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工作;指导旗区人民政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组织指挥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向市委、市政府应急办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环境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2.2.2日常工作机构及职责

市环保局应急工作办公室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日常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平时负责落实市政府的指令,制定和修订应急响应方案;建立专家库;建立和维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平台;组织应急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收集相关的信息,市环保局“12369”环境举报热线和市环保局值班室全年24小时受理和收集有关环境事件信息并及时上报;市环境监察支队和市环境监测站建立应急行动组,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环境事件。

发生环境事件时,负责甄别环境事件级别,提出实施预警和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指导,负责分工组织应急环境监测、污染处置和消除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事件发生的原因、发展趋势及污染影响等进行评估,为市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2.2.3 现场指挥机构及职责

2.2.3.1原发性环境事件

原发性环境事件,由市环保局牵头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部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小组各成员小组的领导组成,分别是综合组、环境监测组、环境监察组、污控组、外联协调组、救治组、后勤保障组。市环保局一把手任指挥部指挥长,负责综合协调各成员单位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实施救援和处置工作,指挥和协调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及时向市应急委员会或者上级应急委员会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5)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6)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7)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受灾群众返回等事宜。

2.2.3.2次发性环境事件

次发性环境事件,由安监等事件相关的主管部门指挥,市环保局依据指挥要求,负责事件现场环境应急处置工作。具体如下:

1)提出现场环境应急行动的要求,力求将事故的环境影响降至最低;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协同参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根据现场监测结果,协助确定受灾群众返回等事宜。

2.2.4现场处置结构及职责

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若干现场处置职能组,各组组成及职能如下:

1)综合组:组织协调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工作;完成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工作。综合组职责由应急指挥部牵头部门承担。

2)环境监测组:负责日常监督性监测,提供数据、分析数据、预警;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现场应急指挥部要求,制定现场监测方案;负责事件现场布点监测、采样及分析化验,及时报告监测结果;通过趋势分析性监测,分析和预测污染可能影响的范围以及事件的发展趋势;提供环境损害评估及环境恢复过程中的环境监测数据;参与事件现场调查取证和事件性质、等级的认定。环境监测组职责由市环保局环境监测机构承担。

3)环境监察组:对所辖环境风险源进行监督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督查;事发后,负责现场状况报告;按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监督指导污染控制区的警戒和防护;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原因和经过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参与环境事件性质、等级的审定;监督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提供事件发生地环境保护现状及相关企业的有关情况,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依据,并及时向市应急委员会或者上级应急委员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环境监察组职责由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机构承担。

4)污控组:协助指挥部对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等级进行界定;协助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提出环境事件发生后环境恢复的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对环境造成的损害进行评估。污控组职责由市环保局污染防治机构承担。

5)外联协调组:按照指挥部的要求,协助综合组与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卫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国土与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农林局、市交通局和事件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等部门的沟通协调。

6)救治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种类提出救治方案;配合医疗机构诊断、治疗抢救工作,督促检查医疗机构落实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提出医疗卫生资源调配方案,并组织实施。救治组职责由市卫生部门承担。

7)后勤保障组:通讯保障,采用有线和无线及特殊情况下应急通讯方式,实现信息的双向交流,确保通讯畅通。通讯保障职责由市电信部门承担。运输保障,确保道路畅通无阻,应急人员、设备及物资及时到达现场,运输保障职责由市公安交管局、市交通局承担。应急物资保障职责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承担。

8)宣传组:负责对公众开展环境安全教育,加强舆论引导。主要由市广播电视局、鄂尔多斯日报社、市环保局宣教中心等组成并履行职责。

2.2.5专家组

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咨询专家库。主要工作为: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事件级别进行评估,对采取的应急措施提出建议和进行技术指导,为市指挥部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性监测

3.1.1  市旗两级环境监测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全市环境风险源进行预防性监测,获取与环境风险源相关的信息,为环境风险源的日常监督与评估提供环境监测信息。

3.l.2 市旗两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可能造成环境事件或环境事件处理所需信息的监测,并做好相关信息的接收、处理和统计分析。

3.1.3 市旗两级环保部门应当及时与上级环保部门、可能造成影响的毗邻地区的环保部门进行监测信息交流。

3.1.4 风险源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环保部门及有关单位提供环境风险源的所有环境信息,以利于环保部门对环境风险源的风险程度进行判断和有效监督管理。

3.2 预防性监督管理

3.2.1 市旗两级环保部门应开展辖区内环境风险源调查,建立健全环境风险源档案。

3.2.2 按行业对所有环境风险源进行等级评估,对环境风险源进行分级分类管理,根据各方面反馈的情况及时调整某些环境风险源的风险等级。

3.2.3市旗两级环境监察及相关部门按照风险等级对全市环境风险源进行必要的经常性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环境风险源的隐患,提出整改处理意见,督促其限期改进,实施预防性监督。

3.2.4 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软件开发工作。研究开发并建立环境污染扩散数字模型,开发研制环境应急管理系统软件。

3.3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

3.3.1预警分级及发布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警报,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市应急指挥部应当决定启动相关应急预案。一般(蓝色)预警信息由旗(区)政府发布;较大(黄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发布;特别重大(红色)、重大(橙色)预警信息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3.2预警信息发布可以由新闻发言人、电视播放、电台广播、报纸刊登等渠道播报,必要时采取人工手段传递预警信息。为快速告知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社会群体,电视台、电台、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等应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免费及时发布相关预警信息。

3.3.3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
   
3)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做好人民群众的疏散;
   
4)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行动。

3.3.4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一般(蓝色)预警信息由旗(区)政府调整和解除;较大(黄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调整和解除;特别重大(红色)、重大(橙色)预警信息报请自治区政府调整和解除。

3.3.5预警支持系统

1)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研究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核与辐射事故预警信息系统等的建设。

2)建立环境风险源评估、分级分类、环境安全现状的数据库;建立环境风险源环境应急管理系统;建立环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技术、应急手段、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应急案例等方面的应急咨询管理系统;建立风险源环境应急预案与环境应急决策管理系统;建立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

3)建立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根据需要,建立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4)建立环境应急监测系统。应具有环境监测数据的远距离传输功能,自动监控数据的传输功能等。

3.4信息报告与处置

3.4.1 信息上报

市旗两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或者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旗两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事发两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市旗两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一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环境保护部。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一小时内报告环境保护部。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市旗两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一)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二)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三)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四)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

  (五)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六)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市环保局先于旗区环保局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旗区环保局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旗区环保局应当依照本应急预案3.4.1条款的规定报告信息。

  3.4.2信息传递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件发生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接到通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本办法3.4.1的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4.3信息报告

报告涉及国家秘密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3.5先期处理

3.5.1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责任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要立即采取措施,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3.5.2 必要时迅速组织现场救援队伍实施现场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5.3 通知当地环保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或有关专家,组织人员和装备对事发地污染状况实施监测,对相关信息汇总,进一步加强先期处置措施。

3.5.4在采取上诉措施时,如有必要立即向毗邻地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发出请求支援信息。

3.5.5按照信息报告规定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或应急委员会)和有关部门报告。

四 应急响应

4.1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市旗两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环保局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进行协调和支援。

4.2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四级。

4.2.1 特别重大(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3级以上的核事件;台湾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周边国家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

  (7)跨国界突发环境事件。

4.2.2 重大(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的,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8)跨省(区、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4.2.3 较大(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7)跨地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4.2.4 一般(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造成10人以下中毒;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4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3响应程序  

接到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市环保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事件进行核实,需启动本预案时,按以下程序响应:

1)核实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基本情况及人员和财产损失,并将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处(8589962,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8589905);

2)会同应急处管理处对事件进行研判,下达启动应急预案的指令,应急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各科室、二级单位、始发地环境保护局依据应急指挥部要求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及处置工作;

2)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人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

3)现场指挥部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4)组织专家进行情况分析,并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集结待命,随时准备为现场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
   
5)应急指挥部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增援。

6)因突发环境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或已有的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事件发展态势,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请求市政府启动其他相关应急预案。

7)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可提请市政府协调救援力量的支援。

4.4应急处置

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各类别涉及环境的事件应急预案、环境应急监测和应急处置等有关技术规范组织实施。

4.4.1安全防护

4.4.1.1应急人员自身的安全防护。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故的特点,佩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事发现场的程序。

4.4.1.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按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监督指导污染控制区的警戒和防护。

2)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向群众告知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3)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水文、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4)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4.2应急监测

市环保局环境监测组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并负责指导地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水文、气象和地域等要素特点,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

2)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方面特征确定监测项目、监测方法。

3)采用适当的监测仪器或实验室分析方法,尽快确定主要污染物和污染危害(污染物浓度、流量、去向、总量等)。

4)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等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4.3应急处置

污控组协助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指导和协调各方面应急人员采取适当的应急处置措施,控制、减轻和消除环境污染危害;对应急处置产生的危险废物采取合理的处置措施。

4.4.4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取证

环境监察组在完成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应急监督管理工作外,应同时开始对应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及时获得有关的人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等证据、作为后续处理的依据。

4.5应急终止   

4.5.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5.2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现场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批准;   

2)经批准后、现场应急指挥部向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市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自然过程或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5.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上报。

3)应急过程评价。由市环保局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4)根据实践经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5)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五 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授权和要求,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由我局宣传教育中心负责向社会通报突发事件影响及应急处置工作的进展情况。做好事件动态信息收集、整理及文字材料草拟工作,审核、组织撰写报道稿件,向市政府应急办提供新闻材料。收集、处理相关新闻报道素材,组织接待有关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应急处置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与典型,及时消除不实报道带来的负面影响。在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新闻发布工作,拟定新闻发布内容,审定新闻发布方案,管理采访事件的媒体记者。根据新闻宣传需要,必要时筹备召开新闻发布会。收集、跟踪新闻舆情,及时向应急领导组报告并向有关部门或机构通报情况,通过各种方式,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引导舆论。

六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负责,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所有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高度重视和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民政部门应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监督力度,确保各类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公开、公正和合理使用。在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评估后,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依据其结果,科学制定恢复重建规划,有针对性地予以组织实施。在恢复重建过程中,地方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肇事方、受害公众等各相关方需要各尽其责、各行其职、能力合作、协调一致,尽快尽好的完成突发环境事件恢复重建工作。
    6.2保险

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鼓励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七 保障措施

7.1通信保障

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相关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全市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讯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对环境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处置工作的联络畅通。

7.2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相关单位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加强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对各地所属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市、旗区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排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7.3装备保障

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监测、检验、鉴定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建立和完善环境、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等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7.4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经费,由市环保局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7.5技术保障

建立健全环境安全监控系统、环境应急咨询系统、环境应急管理系统、环境应急决策系统,完善相应的环境应急专家库的建设,确保在事件发生后能迅速调集相关环境应急专家参与咨询,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健全环境风险源档案库。建立健全相关的专业环境应急队伍及相关企业专业技术队伍,确保能随时投入应急的后续支援或提供技术支援。

八 宣传、培训与演练

8.1宣传

各级环保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公众预防环境污染事件的常识,增强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8.2培训

各级环保部门以及各专业主管部门、有关企业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以及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8.3演练

各级环保部门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九 应急能力评价

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对各级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环境应急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等,在环境应急能力评价体系中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

十 奖励与责任追究

10.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立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10.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或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十一 附则        

11.1名词术语定义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以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或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习:为检验有机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习(演练)、综合演习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习。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1.2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11.3市际沟通与协作   

建立与各市环境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参与市际救援活动,开展市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11.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