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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环发〔2015〕104号

发布日期:2015-07-27 08:53 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默认超大 打印 保存 分享到:

各旗区、开发区环保局:

为了加强我市危险废物转移有效管理,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工作的通知》(内环办〔20156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必须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规范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并设置危险废物标识。

二、提高危险废物转移审批效率

    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可在年初预测当年危险废物的产生量,于每年1月底前将产生量上报旗区环保局,旗区环保局经核实后报市环保局(表13),230日前向各旗区环保部门报备本年度危废管理计划。市环保局再根据跨旗、跨市、跨省三种转移类型分类管理:跨旗转移的,由移出地旗区环保局函商移入地旗区环保局,函商同意后移出地旗区环保局向市环保局申请领取转移联单;跨市转移的,市环保局将函商对方盟市环保局,函商同意后由市环保局向产生单位发放转移联单;跨省转移的,市环保局将预测产生量报自治区环保厅,由自治区环保厅审批并发放转移联单。实际转移的危险废物数量不得高于或低于申报数量的20%(遇上特殊情况除外,如停产等);无法预测当年危险废物产生量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可根据实际产生的危险废物数量,按程序申请危险废物跨省转移。

三、加强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

危险废物的转移、运输,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转移装车时,必须通知旗区环保局现场查看、照相;按时将转移联单提交至移出地环保部门及接收地地环保部门,不能延迟提交时间或不提交联单,否则不予审批下次转移申请。

四、加强危险废物转移的日常监管

  (一)加强监督检查与考核。一是将危险废物监督检查纳入常态化管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要加强各项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联单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于每年230日前向市环保局报备本年度申报登记表, 每半年报一次台帐统计表(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的通知鄂环发[2013]225号)。二是定期考核。按环保部《“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148号)的要求,旗区环保局应每季度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危险废物转移审批时的重要审核资料。

(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要编制危险废物应急预案或在企业总体环境保护应急预案里要设专篇,并报市、旗两级环保部门备案。

 

联系人:张翠萍  尚英

  话:5111801

 

                  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

                                                                                                 201555

 

        鄂环发2015 104号 危废跨省转移通知电子版(带附件).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