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及个体经营者: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守护生态环境、保障群众健康的重要民生行业,对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置秩序,严厉打击非法拆解违法行为,压实经营者环保主体责任,现将有关合规经营要求郑重告知如下: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分为两类实施差异化监管:
(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年版)》内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包含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气调节器、微型计算机、吸油烟机、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监视器、移动通信手持机、电话单机共14类产品。从事上述品类拆解、处理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核发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方可进行拆解。
(二)《目录》外电子废物
《目录》外各类电子电器废弃产品主要包括:服务终端类(如政务自助机、零售自助结算机、医疗自助挂号/缴费机等)、智能消费设备类(如智能无人飞行器、可穿戴智能设备、智能车载设备、智能机器人、智能家居设备等)、各类医疗服务设备、小型办公设备类(如幻灯及投影设备、扫描设备、袖珍和桌面计算器、碎纸机、装订机、考勤机、点钞机及其他办公类设备)、小型家用电器类(如电饭煲、微波炉、电烤箱、空气净化器、电风扇及其他家用电器产品)。从事上述电子废物拆解、处理的单位,须经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临时名录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仅从事以上两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经营活动,须先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回收经营活动。各回收经营者仅可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收集、暂存、中转等回收业务,严禁在回收站点、仓储场地、露天场所私自拆解废旧家电、电子设备,严禁私自抽取废油、拆解电路板、粉碎电子元件等违规操作。未依法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擅自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加工、处理作业。
所有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必须全部移交、销售有资质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置企业进行处理;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转移销售至自治区外的处置企业,应当通过“全国危险废物全过程环境管理信息系统”提前将有关信息报送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各经营网点需严格落实污染防控主体责任,规范日常仓储、贮存管理。经营贮存场地需固定合规,地面做好硬化、防渗、防漏处理,配套防雨、防晒、防风、防流失设施,严防废电解液、废油渗漏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杜绝污染物扩散、遗留环境问题。
1.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予以处罚。
2.转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出自治区利用,未提前报送信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依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废铅酸蓄电池、废机油桶、液压油桶及其他沾染废油的任何容器或物品、油漆桶、农药瓶、废电路板等均属于危险废物,收集或处理上述废物均须取得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他生产经营者有前款违法情形的,处二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守护绿水青山、规范行业秩序,是每一位经营者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希望全市广大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切实增强环保意识、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主动自查自纠、立即整改违规行为,坚决摒弃非法拆解、违规处置等侥幸心理,坚持合法经营、合规经营、诚信经营,共同维护我市规范有序、绿色安全的再生资源回收处置行业环境。
下一步,市生态环境局将持续加大常态化巡查、抽查和执法监管力度,常态化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拆解排查整治,对各类非法拆解、违规处置环境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同时畅通监督举报渠道,欢迎社会各界群众监督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携手共建天蓝、地绿、水清的生态宜居城市。
特此告知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