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逃避监管方式排污类
案例一:
鄂尔多斯市某酒业有限公司利用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7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反映某酒业有限公司有污水向外排放。当日立即派出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
现场发现该公司某制酒项目正处于调试生产中,项目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在厂区东南侧设有一座废水收集池(池内存满污水),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和反冲洗废水通过地下管道进入该池。部分污水溢流出收集池后,通过地下私设的管道(管径约300mm)排入外环境,外排污水水质浑浊,并伴有刺鼻异味。经调阅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得知,按照要求施工期施工工地应该设置沉淀池,废水经沉淀后喷洒施工场地;项目配套建设1座污水处理站。制作纯水设备产生的污水、软水设备产生的反冲洗废水、车间地面清洗水与处理后的生活污水混合,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应达到《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1-2011)后,定期拉运至红庆河镇人民政府环卫所处理。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伊金霍洛旗分局委托内蒙古某环保科技公司对外排污水水质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6项指标均超过《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1-2011)规定的排放限值。
【查处情况】
该公司私设暗管偷排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经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集体讨论决定,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拆除管道,严禁排放不达标废水。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4年1月19日,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对涉案人员处以行政拘留6日的处罚。
该企业已于2023年10月11日拆除暗管,并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书及批复文件的要求。
【启示意义】
近年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与群众“面对面”,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信访问题。本案中,在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行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同时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对外排污水进行监测,直接锁定了关键违法证据,依法、完整、高效地完成了案件查处工作,以“零容忍”姿态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有力震慑。
办案单位: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案例二:
鄂尔多斯市某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22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内蒙古某瓷业有限公司开展大气监督帮扶工作。该企业建有一台天然气热风炉,配套建成旋风除尘器和袋式除尘器,通过调阅项目环评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得知,要求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必须经旋风除尘器+袋式除尘器处理后达标排放。
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在天然气热风炉与布袋除尘器的连接管道中段私自接出一条管道与排放口直接相连。天然气热风炉产生废气经旋风除尘后,未经袋式除尘器处理,由引风机抽至该管道直接排放。现场检查时天然气热风炉正在运行,炉膛内存在明显燃烧现象,主烟囱有白色气体排放。该企业存在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委托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监测监控中心准格尔旗站对排放废气进行现场监测。检测报告显示,颗粒物因子超过《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及其修改单中规定的排放限值。经询问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证实该公司存在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9月2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办,并责令该公司立即拆除私设的管道,保证生产期间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经集体讨论,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准格尔旗公安局于2024年1月2日受理此案,并于2024年1月26日,对2名涉案人员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经执法人员复查,该公司已拆除直接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道。
【启示意义】
在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的2023-2024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远程监督帮扶工作中,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的统一调度下,组织集中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强力推进各项任务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在消除重大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同时,强化与地方党委政府、公安机关等部门的联动对接,有效形成了齐抓共管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合力,持续保持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的高压态势。
办案单位: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大队
案例三:
鄂尔多斯市某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4日,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乌兰陶勒盖镇派出所接到当地牧民举报,一辆洒水车在附近煤矿东侧的土路上倾倒废水。接到举报后,乌兰陶勒盖派出所民警与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乌审旗分局取得联系,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与民警联合蹲点排查。3月15日下午4点,在举报地点附近发现该洒水车正在进行洒水作业。
执法人员对洒水车车主及洒水车驾驶员进行询问,发现洒水车内废水为附近煤矿产生的泥浆压滤废水。进一步调查发现,该煤矿的主排水及抗灾排水系统扩容钻孔工程产生泥浆,泥浆不落地无害化处理由某公司负责处理。调阅工程钻井液(泥浆)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该公司运走的泥浆、岩屑必须交由有资质的正规单位合法处置。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2024年3月5日至3月14日期间,雇佣洒水车从项目泥浆压滤现场拉运压滤水17车(约18m³/每车),在煤矿东侧向北的土路上排放废水6车,另一处砂石路上排放废水10车,现场查获1车废水储存在洒水车罐体内。
执法人员现场委托内蒙古长达监测有限公司对洒水车中的水质和源头压滤水现场储水罐中的水质进行取样检测,检测报告显示COD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限值。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责任人进行了调查询问,证实该公司存在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3月15日对该项目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批准,并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偷排污水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经集体讨论,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4年4月17日,乌审旗公安局乌兰陶勒盖派出所依法对该案立案,案件正在侦办中。
目前,该企业已与有资质的公司签订合同,妥善处置后续产生的泥浆压滤废水。
【启示意义】
近年来,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加大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企业违法成本陡然升高,一些企业为了节约处理废水的成本,采取更为隐蔽的手段违法排污。本案中,企业以“洒水降尘”做掩护,实际通过洒水车向乡村道路排放水污染物,隐蔽性极强。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加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宣传力度,引导公众积极发现和举报环境违法问题,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良好氛围,为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供了有力保障。另外,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衔接工作机制作用,共商共研,开展联合查处,重点加强案件调查取证、移送办理及有关法律适用知识等方面咨询和交流,为快速反应、精准打击提供支撑。
办案单位: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乌审旗大队
二、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类
案例四:
鄂尔多斯市某化工厂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13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收到村民信访举报,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耳字壕村有一家化工厂正在运行。接到举报后,立即派出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调查。
经核查,现场存在一处非法化工生产项目,该项目有2座厂房,厂房内建有2套生产设备,正在生产,2座厂房地下埋有原料储存罐,罐内存有液体原料。厂房内外有刺激性气味产生,气味浓烈,生产设施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通过北侧厂房内私挖的沟渠和暗管流向厂房东侧私挖的土坑(圆形,直径约1.5米)内,排入土坑内的废水呈黄色,表面浮有泡沫,土坑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厂房东侧有黑色废渣倾倒,废渣呈褐色,未采取任何产生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
2024年1月1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达拉特旗分局委托了鄂尔多斯市某环境监测检验公司对化工厂排放的污染物进行检测,该监测公司采样人员于2024年1月2日对倾倒的黑色废渣进行了取样化验。2024年3月10日该环境监测检验公司出具了检测报告(氰化物超标数倍),并由该公司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显示废渣中具有浸出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大气应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的规定,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办。2024年3月20日,达拉特旗公安局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依法对该案立案,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启示意义】
本案以村民反映问题为切入点,生态环境部门采取突击检查的方式锁定第一手证据,及时委托有资质单位对排放物质进行检测鉴定,在小化工厂拒不配合情况下生态环境部门及时沟通公安机关,两部门有效发挥各自优势,及时联勤联动,第一时间启动联合研判侦办机制,成立专案组开展专案经营,多方研讨制定方案,有效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对污染环境的恶性犯罪行为形成强大震慑。
办案单位: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达拉特旗大队
三、轻微免罚类
案例五:
鄂尔多斯市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不予行政处罚案【案情简介】
2024年3月8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大队执法人员对鄂尔多斯市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2023年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废气实际排放量填报数据为0,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量。进一步调查发现,因该公司因网络问题,导致数据填报不完整。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应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调阅行政处罚记录,该企业属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已进行及时整改,符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规定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经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议,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企业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组织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普法教育培训。
该企业已于2024年3月8日下午4点重新填报排污许可执行报告。
【启示意义】
本案中,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按照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实施方案》和《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行政执法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相关规定,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严格落实执法普法宣传责任,对企业下达不予行政处罚通知的同时,向相关责任人员派发《生态环境普法宣传册》,以“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为重点,将8个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和二十部相关法律法规有机融合,以思维导图的形式展现生态环境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推行柔性执法,避免“一刀切”的执法理念。执法人员通过采用行政指导等方式给予首次发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主体主动纠正的机会,通过有“温度”的执法,严宽相济、张弛有度,既是对法律法规的守护,也是对经营主体的正面引导,用更为灵活的方式传递宝贵的信任,往往能取得更好的环境治理效果,也为进一步优化法制化营商环境起到了良好的典型示范作用。
办案单位: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大队
四、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类
案例六:
内蒙古某环境检测公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2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会同自治区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帮扶工作组对乌审旗某供热公司开展监督帮扶现场检查,发现内蒙古某环境检测公司向乌审旗某供热有限公司出具了2份虚假检测报告。
经调查核实,该环境检测公司受供热公司委托,于2023年11月30日和2024年1月25日对供热公司锅炉烟气开展现场采样。执法人员通过回看供热公司脱硫塔监控视频,发现该环境检测公司采样人员没有登上脱硫塔采样平台,没有在锅炉烟囱采样口开展现场采样工作。进一步与采样人员调查核实,确认是采样人员伪造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因子的原始数据。
【查处情况】
该环境检测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按照职能职责,将调查取证资料及违法行为线索移交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理。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3万元罚款。
【启示意义】
监测数据是环境管理工作的生命线,是客观反映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基本依据,真实、准确的监测数据可以为环境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数据支撑,对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深耕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日常监管,以案为戒、举一反三,持续推进第三方检测机构整治工作,发现相关问题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移送线索及证据,依法惩治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弄虚作假行为,形成严厉震慑,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深入打好鄂尔多斯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提供坚强保障。
办案单位: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乌审旗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