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生态环境分局,局机关各科室、二级单位:
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公告》(公告〔2026〕3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公告〔2026〕3号)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