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域名: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政务 /
英文域名:sthjj.ordos.gov.cn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手机端 登录/注册 微博 微信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公告》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9-10 09:39 来源: 字号:默认超大 打印 保存 分享到:
各旗(区)生态环境分局、各科室、二级单位:

为了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保障生态环境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裁量权,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公告》(公告〔2024〕3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公告》(公告〔2024〕3 号)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0日

        附件-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公告(1).pdf
        2024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公告》的通知(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