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保障生态环境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裁量权,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公告》(公告〔2024〕3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公告》(公告〔2024〕3 号)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