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方便人民群众获取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信息,保障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参与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自治区、市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市生态环境局在履行生态环境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时、准确的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政府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本局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局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局党组书记、局长担任,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担任副组长,各旗区分局,局机关各科室、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局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局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性工作,形成办公室主管,保密、法规科审查,人事科考核、机关纪委监督、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提供技术支持、各旗区分局,局机关各科室、二级单位各负其责的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机制。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各旗区分局,各科室、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所承担职能职责范围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动做好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对本部门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严格审核。
第三章 公开的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八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本局职能、机构设置、领导成员和直属单位、办公地点、联系方式及调整、变动情况等;
(二)推进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公开;
(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市生态环境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四)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五)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
(六)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包括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空气、水、重金属污染、辐射环境监测等信息;
(七)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排污权交易信息;
(八)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公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等审批事项的审批程序、标准、条件、时限、结果等信息;
(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备案情况,其他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流程图;
(十)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
(十一)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十二)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十三)核与辐射安全日常监管信息;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第九条 本局应当将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微博、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并及时更新。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获取本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局提出申请。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情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第十二条 本局受理机构为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接收、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和归档等工作流程,组织办理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管理维护依申请公开办理系统。
第十三条 向本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须填写《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下载,也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包含以下信息: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十四条 本局采取以下方式,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当面提交。申请人可以到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现场填写《申请表》,当面交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并提出申请。
(二)邮寄信函。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下载打印填写《申请表》后,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三)互联网申请。通过市生态环境局政府网站在线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并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四)传真传送。通过传真发送《申请表》并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五)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书面申请。
(六)其他途径。
市生态环境局不受理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业务。
第十五条 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对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局将要求申请人补充或更正。具体答复方式如下:
(一)申请获取的信息如属于市生态环境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对属于部分公开或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告知申请人理由。
(三)对不属于市生态环境局公开范围或该信息不存在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市生态环境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检索、复制(含案卷材料复制)、邮寄等费用。
第十六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七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机关部门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客观的原则,积极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九条 各旗区分局,局机关各科室、二级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的考核与评议。
第二十条 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 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投诉电话,自觉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业务培训,将培训、部署工作和研究讨论问题、交流经验相结合,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