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域名: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政务 /
英文域名:sthjj.ordos.gov.cn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手机端 登录/注册 微博 微信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24 15:08 来源: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默认超大 打印 保存 分享到:
 鄂府办发〔202367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77 

 

    

  鄂尔多斯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2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统筹推动全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以更高标准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为核心,坚持以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工作方针,遵循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管理理念,统筹推进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加强制度、科技和财政支撑保障,加快补齐新污染物治理短板,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助力污染防治攻坚战延伸深度、拓展宽度,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建设亮丽内蒙古、筑牢祖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贡献鄂尔多斯力量。 

  二、主要目标 

  2023年底,完成国家要求的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基本摸清我市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生环境风险情况,明确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到2025年,完成全市高关注、高产(用)量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及一批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评估,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逐步建立健全全市新污染物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提升。 

  三、重点任务 

  (一)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 

  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科技、工信、财政、住建、农牧、商务、卫健、市场监管、税务、金融、海关、银保监等部门参加的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任务,按职能职责加强宣传引导,加强部门联合调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切实做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牧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鄂尔多斯海关、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旗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旗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和风险评估 

  1.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统计。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安排部署,开展我市煤炭加工、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塑料制品、农药制造、医药制造等重点行业重点化学物质生产使用的种类、数量、用途等信息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对列入国家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的化学物质,进一步开展有关生产、加工使用、环境排放数量及途径、危害特性、污染物排放企业分布情况等详细信息调查。2023年前,完成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对列入生态环境部、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联合印发的《第一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20种化学物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完成信息调查详查。配合自治区建立重点行业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基本信息数据库。(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健全环境监测体系,开展环境调查监测。按照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方案要求,充分运用现有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在黄河流域、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典型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煤化工、医药等重点行业,污水处理、垃圾焚烧、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等重点企业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2025年,初步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3.开展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和评估。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结合我市实际,以高关注、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分散式用途的化学物质为重点,筛查需要优先关注的化学物质。对各旗区环境健康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或指导各旗区开展调查研究,探索开展环境与健康危害测试和风险筛查。(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4.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的管控措施。加强对优先控制化学品及抗生素、微塑料等重点新污染物的环境监管,落实“一品一策”管控措施。严格落实国家发布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和自治区相关工作要求,对列入重点管控清单的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开展的各项调查、监测、评估发布等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发布我市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和管控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牧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商务局、鄂尔多斯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先源头管控,防范新污染物产生 

  1.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督促从事新化学物质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的企事业单位主动开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纳入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加大对新化学物质生产者、进口者和加工使用者的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涉新化学物质环境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严格实施淘汰或限用措施。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要求,依法依规淘汰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核发。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管理。按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要求,禁止、限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严格按照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加强禁止进出口化学品的管控按照《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强化严格限制用途化学品的进出口环境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鄂尔多斯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严格执行玩具、学生用品等消费产品、塑料制品等相关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化产品质量执法监督,减少产品消费过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排放。全面落实国家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限值和禁用要求,落实重要消费品环境标志认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标识或提示要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过程控制,减少新污染物排放 

  1.加强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按照自治区重点行业清洁生产计划,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推进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使用量大的企业实行原辅材料无害化替代、生产工艺无害化优化等清洁生产改造。企业应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有毒有害原料的使用情况以及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名称、浓度和数量等相关信息。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纳入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等绿色制造标准体系等政策要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落实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要求。加强兽用抗菌药监督管理,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专项行动,以生产肉蛋奶主要畜禽品种为重点,严格执行兽药使用记录、兽用处方药和兽药休药期管理制度,提高畜禽养殖过程兽用抗菌药科学、规范、安全使用能力和水平,推进健康养殖,减少抗菌药物的使用量,保持动物产品单位产出使用兽用抗菌药呈下降趋势,建立兽药使用追溯管理制度,逐步实现兽用抗菌药使用“零增长”,降低畜禽产品兽用抗菌药残留量,确保兽药残留监督抽检合格率稳定保持在98%以上。到2025年,50%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实施养殖减抗行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农牧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农药使用管理,健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开展农药质量监督抽查,依法打击非法添加和违规销售禁限用农药行为。因地制宜集成推广生态调控、免疫诱抗、生物防治、理化诱控、科学用药等绿色防控措施,减少化学农药使用次数和使用量。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和监管工作,通过新媒体等途径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令2020年第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鼓励在农药生产环节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倡导农药生产者、经营者按照“谁生产、经营,谁回收”的原则做好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置台账,督促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义务,强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到2025年,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达到90%。(市农牧局负责) 

  (五)深化实施新污染物末端治理 

  1.强化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以排污许可制度为核心,严格落实国家相关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要求,加强对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达到相关污染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标准要求,将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事业单位纳入重点排污单位。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排放(污)口及其周边环境定期开展环境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整治环境安全隐患,依法公开新污染物信息,采取措施防范环境风险。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切实加强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治理,落实相关污染控制要求。(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加强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严格落实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要求,加强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我市现有医疗废物协同处置设施作用,加大协同处置废药品、废农药力度。(市生态环境局、市农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动新污染物治理试点示范。根据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结果,聚焦煤炭加工、基础化学原料制造等行业,选取重点企业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推广应用国家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绿色替代、新污染物减排以及污水污泥、废液废渣中新污染物治理示范技术,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先行先试,减少新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大科技支撑,提升新污染物治理能力 

  1.加大科技支撑力度。依托自治区和我市重点研发和成果转化计划,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科技攻关,加大新污染物治理科技研发投入,支持新污染物监测分析、风险评估、有效去除等技术研究。鼓励高校和研究院所率先开展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和治理方面的研究,支持涉新污染物科研成果参与国家和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等奖项评审。(市科学技术局负责) 

  2.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监督、执法和监测能力建设。完善新污染物环境监测资质和设备建设,鼓励新污染物社会化监测,开展相关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专项培训,将新污染物治理专家纳入市生态环境局专家库,全面提升我市新污染物环境信息调查、监测和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支撑保障能力。强化新污染物治理信息化水平,积极推动内蒙古自治区新污染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旗区人民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对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部门分工,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治理要求和措施,确保新污染物治理工作落实到位。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发挥牵头抓总作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会商,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作为、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对未按要求落实相关责任的旗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将不定期通报,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在每年3月底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新污染物治理上年度工作总结及本年度工作计划,2025年对本方案实施情况全面评估。将新污染物治理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体系,积极推动治理工作,切实消除环境风险隐患。(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执法监管 

  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加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执法和重点区域环境监测,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加大对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企业的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的监督执法。(市生态环境局、市农牧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鄂尔多斯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资金投入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要统筹财政资金,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经费保障,支持开展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筛查评估、治理试点示范、风险管控等工作,支持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绿色替代、新污染物减排及污水污泥、废液废渣中新污染物治理示范项目入库申报自治区生态环保专项资金,鼓励社会、金融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贷支持力度,新污染物治理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市财政局、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加强对新污染物治理法律法规政策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等化学品履约情况的宣传解读,创新方式方法,广泛开展新污染治理科普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公众对新污染物环境和健康危害的科学认识,树立绿色消费理念。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涉新污染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