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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鄂尔多斯市贯彻落实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1-07-29 10:08 来源: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默认超大 打印 保存 分享到:

鄂尔多斯市公开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

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2020年9月2日至2020年9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鄂尔多斯市开展为期25天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2021年4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向鄂尔多斯市反馈了督察意见,鄂尔多斯市委、市政府诚恳接受反馈意见,高度重视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成立了由市委书记任组长、政府市长任第一副组长、有关市领导任副组长的鄂尔多斯市贯彻落实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多次召开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专题会研究部署问题整改,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制定了《鄂尔多斯市贯彻落实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以下简称《整改方案》)。

《整改方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不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工作目标。一要明显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到2022年,全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5%以上,细颗粒物(PM2.5)保持达标;地表水Ⅰ—Ⅲ类水体比例达到85.7%,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森林覆盖率达到27.3%,草原植被平均覆盖度达到50%。二要确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到位,以铁的决心、铁的措施、铁的纪律坚决整改、彻底整改,确保整改一个、验收一个、销号一个。三要进一步完善生态文明制度,完善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

针对自治区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的5方面问题,《整改方案》梳理确定了49项整改任务。一要提高政治站位,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培训计划,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和参加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二次、三次、四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讲话精神。健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体系,把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等任务目标列入全市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二要突出问题导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推进空气质量提升行动,继续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深入开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三要坚持从严从实,确保问题整改取得实效。严格整改标准,认真对照问题清单,建立整改台账,逐条逐项明确整改时间表、路线图,定期调度和督导检查,确保问题整改经得起核查、经得起检验。严禁“一刀切”,按照污染排放绩效和环境管理实际需要科学制定实施管控措施,根据具体问题明确整改阶段目标,切实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影响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

为保障整改工作顺利开展,《整改方案》明确了4项组织保障措施。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区、各部门要成立整改工作领导机构,完善保障落实机制,分头负责、统筹推进整改工作,确保整改工作专人盯、专人抓、专人管。二要压实整改责任。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明确整改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将整改责任分解到岗到人。三要严格督导问责。对照整改清单,定期调度分析、督查问效、通报情况,对整改工作推进不力、进度明显滞后的旗区和部门,进行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四要强化信息公开。按要求在“一台一报一网”等主流媒体上发布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客观连续地加强信息公开和宣传报道,强化社会监督,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附件:鄂尔多斯市贯彻落实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鄂党办发【2021】7号——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贯彻落实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