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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鄂尔多斯市2024年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补充)》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2-19 09:11 来源: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默认超大 打印 保存 分享到:
各有关单位:

  根据《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见附件1)及《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的通知》(内环办〔2024〕14号)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鄂尔多斯市2024年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补充)》(见附件),现予以公布,并就披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名单的企业应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和《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环办综合〔2021〕32号,见附件3)的规定履行环境信息披露主体责任,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环境信息,披露的环境信息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纳入名单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制度,规范工作规程,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准确的环境信息管理台账,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记录,科学统计归集相关环境信息。披露环境信息所使用的相关数据及表述应当符合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等方面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优先使用符合国家监测规范的污染物监测数据、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等。

  三、纳入名单的企业应按《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要求及时编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年度、临时报告,并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http://111.56.142.62:40010/cas/login?pagePublishTicket=888f4e8f2c91403aaf2149d2d9322e91。

四、企业披露涉及国家秘密、战略高新技术和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商业秘密的环境信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涉及重大环境信息披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请示报告。

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是重要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基础性内容,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我局将加强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披露环境信息或者披露的环境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等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477-5111912 15847768940

 

   附件:鄂尔多斯市2024年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补充)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9日

        确定最终鄂尔多斯市2024年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名单(补充) - 公告版 - 公开(2).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