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密部署安排,明职责
一是将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工作纳入年初污染防治攻坚重点任务及配套考核方案下达各旗区和相关部门,明确建设用地管理相关要求,按月调度、通报、考核,压紧压实各部门职能职责,确保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二是对纳入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范围的地块及时通知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和后期管理等工作,落实法定责任。三是开展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相关宣传活动,提升社会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
二、及时纳入监管视野,建清单
市、旗两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建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名录并动态更新,及时将重点建设用地和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应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纳入调查名录中,实现联动监管。
三、完善联动监管机制,严准入
一是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会同市自然资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23〕22号),制定《鄂尔多斯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督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并以污染防治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旗区人民政府印发。进一步明确了各自监管要点和职责分工。实现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部门之间定期共享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优先管控污染地块、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等4个名录和用地信息,并建立了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台账月调度制度,每年6月、12月联合排查并上报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核算基础信息台账。二是联合开展评审工作。按照《建设用土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要求,我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并将组织评审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三是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明确提出建设用地管控要求,依法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风险评估而未开展或尚未完成的地块,以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实施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自然资源部门对列入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在修复活动完成且达到下一步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前,不得办理土地供应以及改变土地用途等手续,守好人居环境底线。
四、推进调查和评估,防风险
对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的地块,督促地块使用权人或污染责任人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经排查,全市2023年涉及2个地块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情形,均已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报告评审工作,符合相关用地要求。全市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