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所受理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全本信息和拟作出的审批意见予以公开,告知公众,征求意见。
公开时间:2026年5月7日-2026年5月12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开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477-5111789
传 真:0477-5111789
通讯地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邮 编:017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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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所在地 |
建设单位 |
环评单位 |
项目基本情况 |
污染防治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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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鄂托克旗新航焦化有限公司45万吨/年含碳固废综合利用项目 |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经济开发区棋东项目区 |
鄂托克旗新航焦化有限公司 |
内蒙古添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本项目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经济开发区,年生产45万吨型焦,主要建设1座型焦生产车间,车间内设3条型焦生产线,布设搅拌、压球、烘干和筛分系统;同步建设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储存钢仓等储运及公辅助工程。 |
1.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管理,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定期洒水抑尘,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管理,含尘原料须覆盖存放,施工期无组织废气排放浓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运营期产生的上料粉尘经干雾抑尘后通过集气罩收集,通过密闭抽尘管道引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20米高的排气筒(DA001)排气筒排放。搅拌、筛分、包装粉尘分别经集气罩收集,通过密闭抽尘管道引入与烘干尾气共用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引风机引至1根20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有组织废气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应限值要求,无组织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对应限值要求。 2.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生产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施工生产、临时堆场的洒水降尘,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不外排。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3.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管理、定期检修和维护,采用隔音、减振等妥善措施,确保施工期厂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限值要求,运营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 4.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废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废须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分类做好存贮和安全处置工作,优先立足于综合利用。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管理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金属杂质统一收集后外售处理,除尘灰定期收集后返回生产工序综合利用,沉淀池污泥统一收集后委托有资质的一般工业固废处置单位规范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园区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废润滑油等危险废物依托新航焦化危废暂存库暂存,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5.切实落实地下水环境及土壤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地下水污染源防渗技术指南(试行)》等要求,做好源头控制、分区防渗等措施。 三、建设单位须强化环境风险防范,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要求,项目污染防治设施须与主体工程一起按照安全生产要求设计,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处理措施、生态平衡保护机制,有效防范因污染物事故排放或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 |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