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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管理制度

来源 : 行政审批科      作者 :       创建时间 : 2020-06-23 16:25

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保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科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不超越审批权限审批、不拆分审批;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确定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擅自提高或降低。

第二条 建设单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时,材料齐全不得无故不予受理。建设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建设单位项目报批申请1份(原件)。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纸质版9本、电子版1份、公示电子版1份(报告表纸质版1本、电子版1份、公示电子版1份)。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本(删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内容)(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水源地等法定保护区域的项目,应附相应的专题评价)

4.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5.涉及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附总量来源文件。

6.编制环评报告书面委托合同原件一份。

第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时限为60日,报告表审批时限为30日。

第四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环评科委托评估中心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估,形成评估报告,经局主要领导组织召开局务审查会会(局领导、各科室、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审查通过后,由环评科出具批复文件。

第五条 环境影响报告表由环评科负责审查汇总,经分管领导组织召开局务审查会(分管局领导、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参加)审查通过后出具批复文件。环评科认为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也可委托评估中心进行技术评估。

第六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局务审查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组织召开。

第七条 经局务审查会通过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后出文批复;环境影响报告表由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后出文批复。未经局务审查会通过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复。                                                                                                                                                                              

第八条  做好评价工作受理、拟审批、批复全过程的公示,做到公开、透明。

第九条 环境影响报告组织进行技术评估的专家,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从我局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每次会议应至少有3名以上专家参加。

第十条 加强对环评机构的管理,逐步提高环境影响报告编写质量。在受理时应对资质的有效性及其与建设单位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进行查验。在审批过程中对未落实环评工程师负责制和质量较差的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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