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域名: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政务 /
英文域名:sthjj.ordos.gov.cn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手机端 登录/注册 微博 微信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公布2023年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10-19 09:06 来源: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默认超大 打印 保存 分享到:
    为进一步规范典型案例收集报送和审核发布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和《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管理规定的通知》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现公布5个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典型案例,案例涉及轻微免罚、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非现场监管、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4种类型。

一、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类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某煤焦化有限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7日夜间,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某煤焦化有限公司突击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污水排放口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控设备取样管未与水质自动采样器供水管路连接,而是直接插入一个装有不明液体的水桶内。后经进一步检查发现,水质自动采样器供水管路被人为连接到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控设备标定入口。上述行为导致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控设备实际抽取分析的是水桶内的不明液体,不能真实反映该企业化学需氧量排放数据,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某煤焦化有限公司生产废水处理站委托山东某环保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运营,烟气、废水自动监控设备委托内蒙古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执法人员随即召集上述单位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调查询问,证实该公司存在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事实。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严禁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2月10日对该公司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查处情况】

该公司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经集体讨论,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行政处罚30万元整。

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3年05月05日,鄂托克旗公安局对3名涉案人员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5日、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2023年5月11日,鄂托克旗公安局依法对该案立案,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启示意义】

为持续保持打击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违法犯罪高压态势,深入推进2023年“两打”专项行动,通过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严查数据弄虚作假和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等行为。一是要充分依托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通过平台推送问题线索,现场及时核实,逐步实现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双提升”。二是生态环境部门要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加强协作,重点加强案件调查取证、移送办理及有关法律适用知识等方面咨询和交流,为快速反应、精准打击提供支撑。三是对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使用、维护自动监测设备起到引导、宣传、教育、警示的作用,引导企业做到知法、敬法、守法,切实履行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二、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类

鄂尔多斯市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虚假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15日,按照鄂尔多斯市委宣传部《风险感知预警日报》(第74期)反馈线索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东胜区生态环境分局及东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就鄂尔多斯市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涉嫌伪造校准证书舆情案件赴现场展开调查

联合调查组现场调取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仪器设备校准证书122份,均为方圆检测认证有限公司2023年3月23日出具附带印章,经调查方圆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11月24日更名为方圆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疑似校准证书造假。2023年5月17日东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方圆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发出《关于商请协查设备证书是否伪造的函》,并将122份校准证书扫描传送到方圆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核实校准证书的真实性。方圆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向东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了《关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函的回复》,确认该案件主体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伪造122份检测设备校准证书。

【查处情况】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21日将该案件移送至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经查2023年3月份以来,鄂尔多斯市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李某某明知该公司实验室仪器没有检定,不具备检测资质,依然使用伪造的方圆检测公司报告,为其他单位出具检测报告100余份,涉嫌买卖公司证明文件。

2023年8月22日,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决定对鄂尔多斯市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李某某以买卖、使用伪造的证明文件,处以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目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就鄂尔多斯市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正在立案查处中。

【启示意义】

 

近年来,第三方环保服务市场快速发展,部分机构思想认识不高、专业能力不足、服务意识不强、守法遵规不严,容易在环评文件编制、环境监测、设施验收等方面把关不严、随意降低标准甚至弄虚作假,导致关口失守,产生环境隐患,冲击正常市场秩序。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环评文件编制、环境监测、设施验收、碳排放数据管理等领域,全面整治检验检测、技术服务等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本案中,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各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分工负责、通力合作,充分发挥了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职能作用,共同严厉打击了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提升公众环境健康权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执法保障。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联合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员现场取证照片

三、非现场监管类

1. 鄂尔多斯市某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露天堆放原煤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7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过市“12369可视化应急指挥平台”对鄂尔多斯市某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视频非现场巡查,发现该公司涉嫌在集装站台露天堆存原煤,执法人员电话提醒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要求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在72小时内将堆存原煤清理。2023410日执法人员再次视频巡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将堆存原煤清理,执法人员则第二次电话警告该公司相关负责人立即清理堆存原煤,若在72小时之内仍未整改,将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处罚措施。2023年4月14日,该公司仍未整改,随即执法人员通过全市环境网格化监管平台将该环境违法问题线索转办至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伊金霍洛旗分局。

经查,该公司长期将原煤堆放于集装站台并且露天进行装车做业,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伊金霍洛旗分局执法人员接到市环境网格化监管平台转办的环境违法问题线索后,于2023年4月26日对该企业露天堆存原煤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并依法进行了非现场勘察取证、现场调查询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查处情况】

鄂尔多斯市某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露天堆存原煤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 (一)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规定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伊金霍洛旗分局相关人员集体研究,对该企业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2020年1月1日,鄂尔多斯市正式施行《鄂尔多斯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其中明确规定:“矿山开采、煤炭洗选、电力、冶金、水泥、化工等企业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进行视频监控,视频监控系统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并正常运行。”该条例的实施进一步推动以视频监控系统和网格化监管平台为核心的非现场监管模式,充分利用环境网格化监管平台、“12369”可视化应急指挥平台等科技手段,加大非现场检查力度,加强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模式,不断提高执法精准化、智能化水平,进一步压缩现场执法检查频次,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的现场执法检查,为优化营商环境助力。



2.鄂尔多斯市某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3日对鄂尔多斯市某污水处理厂污染物自动监控数据进行非现场巡检,发现该公司于2023年6月16日出现日数据超标,其中总氮超标倍数为0.495(浓度为22.43毫克/升,标准15毫克/升);2023年6月17日出现日数据超标,其中总氮超标倍数为0.843(浓度为27.646毫克/升,标准15毫克/升)、氨氮超标倍数为1.64(浓度为13.2毫克/升,标准5毫克/升);2023年6月18日出现日数据超标,其中总氮超标倍数为0.925(浓度为28.880毫克/升,标准15毫克/升)、氨氮超标倍数为1.64(浓度为13.2毫克/升,标准5毫克/升);累计超标倍数为5.543。随即,执法人员对该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经调阅该公司明渠排口自动监控设备验收资料、按月比对检测报告及运维记录等相关佐证材料,证明其自动监控设备6月16日至18日正常运行,数据真实有效,能真实反映该公司的污染物排放情况。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2)项,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三、不按规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类(二)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经集体讨论,对该企业拟处罚金额15.543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启示意义】

  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充分利用非现场监管方式,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手段实施远程监督执法,一方面可以对对企业污染物排放的不间断监督,提高对违法问题的发现率,使得监督执法更加准确,有效解决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实现了执法执法效率和执法力量的优化;另一方面非现场监管可以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的干扰,减轻了企业负担,压减了不必要的现场执法,优化了营商环境。


四、轻微免罚类

鄂尔多斯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违反《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30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鄂托克旗大队执法人员对鄂尔多斯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向生态环境部门登记备案,该公司主营业务为汽车维修(包括维修汽车空调)等业务,涉及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但未建立消耗臭氧层物质纸质台账。

【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向生态环境部门登记备案的行为,违反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应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公司未建立消耗臭氧层物质纸质台账的行为,违反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应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经调阅行政处罚记录,该企业属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整改,符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规定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九条之规定,经集体研究,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下达不予处罚决定书。

【启示意义】

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避免“一刀切”的执法理念。执法人员开展“说理式执法”等方式给予首次发生、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主体主动纠正错误的机会,通过有“温度”的执法,给市场主体一定容错纠错的空间,引导其自我纠错,较大限度减少对违法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进一步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