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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启用行政处罚专用章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1-30 15:38 来源: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默认超大 打印 保存 分享到:
     为规范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理顺执法机制,提升办案效率,推进依法行政,决定自2023年2月6日起启用“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专用章(1-9)”9枚印章。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专用章(1)”(印章编号:15060310005224)由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东胜区分局使用并管理;“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专用章(2)”(印章编号:15060310005225)由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康巴什区分局使用并管理;“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专用章(3)”(印章编号:15060310005226)由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达拉特旗分局使用并管理;“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专用章(4)”(印章编号:15060310005227)由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准格尔旗分局使用并管理;“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专用章(5)”(印章编号:15060310005228)由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伊金霍洛旗分局使用并管理;“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专用章(6)”(印章编号:15060310005229)由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乌审旗分局使用并管理;“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专用章(7)”(印章编号:15060310005230)由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杭锦旗分局使用并管理;“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专用章(8)”(印章编号:15060310005231)由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鄂托克旗分局使用并管理;“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专用章(9)”(印章编号:15060310005232)由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鄂托克前旗分局使用并管理。

上述行政处罚专用章仅限用于辖区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同意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等与行政处罚及配套办法相关的文书,与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超出范围外使用无效。

特此公告。

 

附件: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专用章(1-9)样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30日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专用章(1-9)样式.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