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三十条以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的要求,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该编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原发证机关。核技术利用单位可以根据附件要求细则进行年度评估报告的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