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确保执法公平公正、过罚相当,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生态环境执法实际,我局起草了《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征求意见稿)》。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本规定自该日期起同步废止。如有意见、建议请于公告之起15内反馈以下邮箱:eedssthjjfg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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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