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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同意设置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12-31 09:05 来源: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默认超大 打印 保存 分享到: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及有关申请材料已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94号)《关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北郊水质净化厂变更中水排放方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鄂环东审字〔2023〕1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同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设置决定如下:

一、责任主体基本情况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北郊水质净化厂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碾盘梁村前社,主要收集处理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城区生活污水。水质净化厂处理规模8万m3/d,处理工艺采用氧化沟污水处理工艺、MBR污水处理工艺,处理后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类Ⅳ类标准(总氮除外,TN浓度≤13mg/L)。

二、入河排污口名称、编码、设置地点,污水排放方式、排放去向

入河排污口名称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编码为DA1506020011SH00;设置地点为东胜区北郊水质净化厂东侧的碾盘梁沟左岸,坐标为东经110°1′0.92″,北纬39°50′44.66″;排放方式为连续排放,入河方式为管道;排放去向为碾盘梁沟,最终汇入哈什拉川。

三、入河排污口污水排放量,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特殊时段的限制排放要求

按照《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中水质水量数据,结合东胜区北郊水质净化厂2021—2024年中水水质监测数据,核定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外排入河的水量应不超过663.94万m3/a,外排水质需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总氮浓度≤13mg/L)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入河排放总量分别不超过199.18吨/年、9.96吨/年。

四、信息公开要求

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要求,该入河排污口的相关信息应以标识牌、二维码或显示屏等方式在入河排污口处信息公开。

五、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以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进一步完善突发水污染风险防控体系与应急处置预案,强化非正常和事故状况下废污水应急处置措施,确保非正常和事故状况下废污水不得直接排入哈什拉川。

六、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落实《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定期对北郊污水处理厂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出水水质稳定达标排放。

(二)东胜区北郊水质净化厂应制定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监控方案,并报送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入河排污口使用管理台账,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入河排污口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每月10日前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局、旗区分局)报送上月入河排污口使用情况和监测报表,接受我局和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严格执行入河排污口规定的排放标准,如发现废污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浓度及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本决定书许可的,排污口对流域考核断面、功能区水质和重要引水设施产生重大影响的或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及污水性质等发生改变情形应重新进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七、其他要求

(一)结合市、区两级党委、政府有关中水回用规划,市级水网联通工程,从区域节水与污染控制方面,东胜区北郊水质净化厂应积极主动落实尾水资源再利用途径,进一步削减主要污染物入河量,减轻对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的影响。再生水应优先满足地区回用,参与社会经济建设,东胜区按年度报送中水回用需求,排水量按照年度开展动态评估。

(二)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与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东胜区分局分别负责该入河排污口的日常执法检查和属地日常监管。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10日内将《报告》及许可文件分送上述有关单位,按照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