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托机关: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为规范我局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鄂尔多斯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鄂尔多斯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委托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范围
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
二、委托权限
行政处罚: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现场检查:对辖区内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三、委托期限
委托有效期限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四、双方责任
委托人和受委托人按照以下要求各负其责:
(一)委托人应当监督、指导受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执法权;
(二)委托人应当对受委托人在委托的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受委托人应当以委托人的名义执法并接受委托人的监督和指导;
(四)受委托人应当在其管辖范围内依法行使委托的权力,不得将委托权擅自委托他人行使。超越管辖和委托范围的行为,将追究受委托人的相关责任。
五、其他
本协议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受委托人各持一份,并报送市司法局一份。
委托机关(盖章): 受委托机关(盖章):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2年 7 月 1日 2022年 7 月 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