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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2023 年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8-06 11:09 来源: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默认超大 打印 保存 分享到: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2023 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此页无正文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6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动态更新成果(2023 年版)

 

按照生态环境部《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方案》(环办环评函〔2023〕81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的通知》(内环办〔2023〕89号)有关要求,结合全市“十四五”时期各相关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最新政策要求,完成我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

一、调整原则

(一)坚持底线约束。坚持生态功能不降低、环境质量不下降、资源承载能力不突破的底线,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硬约束。

(二)强化空间管控落实“十四五”生态环境管理目标,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三)突出分类准入。聚焦生态环境特征、目标和问题,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利用效率四个维度,差异化调整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二、调整结果 

(一)环境管控单元调整结果

据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等调整情况,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实际,调整优先保护、重点管控、一般管控三类环境管控单元,分区分类实施精细化管控。优先保护单元突出系统性保护,保持空间格局基本稳定,部分单元结合生态保护红线予以调整;重点管控单元突出精细化管理,空间格局与环境治理格局相匹配,部分单元根据产业园区、矿区和城镇开发边界进行调整;一般管控单元保持基本稳定,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预留空间。

调整后,全市按优先保护、重点管控、一般管控三大类划分为171个环境管控单元。其中,优先保护单元76个,面积占比64.35%;重点管控单元86个,面积占比28.10%;一般管控单元9个,面积占比7.56%。

(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调整结果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保持一定的延续性,维持“市级总体管控要求—单元管控要求”二个层级框架(即1个鄂尔多斯市总体准入清单、171个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坚持目标和问题导向,以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为核心,实施差异化管理。优先保护单元以生态环境保护优先为原则,依法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开发和城镇建设,确保生态环境功能不降低。重点管控单元应不断提升资源利用效率,有针对性地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解决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生态环境风险高等问题。一般管控单元主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和本次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结果,深入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充分应用在服务国家和我市重大发展战略实施的全过程,应用在治水、治气、治土、治废、治塑、治山、治城、治乡等生态环境治理各方面,应用在政策制定、规划编制、产业布局、工业园区管理、用地审批、项目建设等重要领域,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底线约束和决策支持作用,保障我市经济社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附件:1.鄂尔多斯市环境管控单元调整结果分布图 2023

年)

     2.鄂尔多斯市环境管控单元调整结果统计表(2023

年)

     3.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市级总体管控要求(2023)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市级总体管控要求(2023)


管控维度

准入要求

空间布局约束

除国家规划布局和自治区延链补链的现代煤化工项目外,“十四五”期间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现代煤化工项目。严禁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禁止布局现有化工园区以外新的化工园区。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高耗水项目,促进火力发电、焦化等高耗水行业节水改造。严格落实水资源超载地区新增用水项目和取水许可“双限批”。对未达到国家和自治区先进用水定额标准的新建工业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取水,对超过取用水定额标准的现有工业项目要尽快实施节水改造,改造后仍达不到国家和自治区用水定额通用值的,延续取水许可时不予批准。严格控制耕地灌溉面积,坚守“四水四定”底线,不得借助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擅自增大灌溉面积,对于地类属性为非耕地的,逐步退出种植,还林还草。

拆除黄河沿岸国堤内临时和移动建筑,黄河滩区主河槽内全面禁种高杆作物,禁止使用农药、化肥;低滩区大力开展农药化肥减量、有机肥增量行动;高滩区内合理管控农药、化肥,积极推广使用有机肥。推动沿黄一定范围内高耗水、高污染企业迁入合规园区,严禁在黄河干流及主要支流临岸一定范围内新建“两高一资”项目及相关产业园区。禁止在黄河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黄河干流鄂尔多斯段和本市行政区域内黄河支流)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黄河干流岸线和重要支流岸线的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水平、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对已备案但尚未开工的拟建工业项目,指导督促和协调帮助企业将项目调整转入合规工业园区内建设。布局在园区外的现有重化工企业,严禁在原址审批新增产能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已建成工业项目搬迁入园。“十四五”时期,沿黄地区工业项目入园及严控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应严格参照《关于“十四五”推进沿黄重点地区工业项目入园及严控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的通知》文件要求执行。

按照规模化布局的原则,对各园区的产业和项目进行严格的筛选,明确煤制油、煤制气、煤制烯烃、煤制芳烃以及下游延伸产业的规模。严格落实《进一步规范化工行业项目建设的若干规定(内工信原工字[2019]269号),“三区三线”内不得核准、备案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必须进入自治区已经认定的化工园区,化工园区外不得核准、备案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禁止建设达不到安全标准的落后生产工艺未委托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进行工艺设计、搬迁使用旧设备的新(改、扩)建项目。

煤化工产业需布设在产业园区,并符合所在园区的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项目远离生态红线控制区,并与居民区或城市规划的居住用地保持一定缓冲距离。

园区产业准入标准:

煤化工行业。除在建项目和列入国家规划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批单纯煤制甲醇、煤制烯烃等项目,确需建设的必须配套下游延伸加工项目。

焦化行业。通过产能置换新建的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不小于7.0米、捣固焦炉炭化室高度不小于6.25米。常规焦炉、半焦炉须同步配套煤气净化和利用设施;热回收焦炉须同步配套热能回收设施;钢铁联合企业焦炉须同步配套干熄焦装置和焦炉煤气精脱硫装置。

水泥行业。通过产能置换新建的水泥熟料生产线规模不得低于4000吨/日,水泥磨机直径不得小于3.8米。

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制度,严格把控高危行业安全准入条件,高危项目审批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各园区应编制《安全准入管理办法》,对企业的安全准入条件做详细的规定。

新上工业项目要严格控制高碳产业的重复建设,引导地区间产业有序转移。

强化源头管控,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定位、未落实用能指标的高耗能项目,不予立项。

严禁新上不符合产业政策、“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规划、环评、能耗以及水耗等相关规定的项目。加强河湖空间管控,严禁侵占河道、围垦湖泊、非法采砂,确保岸线优化配置、集约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从严格管控园区空间开发边界、构建存量用地评价退出机制、完善产业用地再开发分类引导等方面优化构建工业园区空间体系。

严格耗煤项目审批管理,控制煤炭增量消费。

    2021年起,不再审批焦炭、兰炭、电石、聚氯乙烯、烧碱(废盐综合利用的离子膜烧碱装置除外)、纯碱(《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中内蒙古鼓励类项目除外)、合成氨(确有必要建设的焦炉煤气综合利用制合成気、可再生能源制复制合成复除外)、尿素、磷按、甲醇(确有必要建设的焦炉煤气综合利用制甲醇、可再生能源制氢制甲醇除外)、乙二醇、黄磷、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超高功率以下石墨电极、钢铁(已进入产能置换公示阶段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铁合金(作为多晶硅配套原料、可再生能源电力使用比例达到60%以上的工业硅除外)、电解铝(国家批复同意的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配套电解铝除外)、氧化铝(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除外)、蓝宝石等新增产能项目;确有必要建设的,须在区内实施产能减量或等量置换。新建、改扩建单晶硅项目原则上要配套切片、太阳能电池组件等下游加工生产线,多晶硅(颗粒硅)项目区内下游转化率原则上要达到70%以上(半导体级多晶硅除外)。实行严格的矿山地质环境准入制度。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矿山企业依法逐步退出市场。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及相关技术要求。合理确定煤炭开发强度及重大煤矿项目的生产和建设规模,淘汰一批落后煤矿,引导60万吨/年以下煤矿有序退出。新建煤矿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生产煤矿加快达标建设,2025年绿色矿山达标率达到100%。严格落实《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5]109号)、《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开发中加强草原生态保护的意见》(内政办发〔2021〕7号)、《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方案》(鄂府办发〔2021〕26号)、《鄂尔多斯市“十四五”能源综合发展规划》及相关技术要求。

污染物排放管控

 

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未完成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地区或企业、环境质量未达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被实施区域限批的地区及未进行排污权交易的工业企业建设项目暂停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总量审批。推动具备条件的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实现园区的能源、水、土地等资源利用效率大幅提升,二氧化碳、固体废物、废水、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幅降低。

减少污染物入河量,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严格水功能区管理监督,控制入河入湖排污总量。

实施深度节水控水行动,完成重点流域范围内所有排污口排查,基本完成重点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泊排污口整治,到2025年,黄河干流水质达到Ⅱ类,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达到85%左右。

加强黄河干支流入河排污口整治,构建覆盖所有排污口的在线监测系统,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所有固定排污源依法按证排污。加快沿黄重点镇污水处理厂建设,严禁污水入黄。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和处理设施短板,提升水资源回收利用水平,中心城区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6%以上,旗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工业园区污水应收尽收、全部回用。推进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

推进“无废城市”试点建设,抓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医疗废物、白色污染及电子废物六项重点,实现源头大幅减量、充分资源化利用和安全处置。

深入推进扬尘污染综合防治。严格监管建筑施工扬尘。旗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各类工地必须做到“六个百分之百”。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70%,县城达到60%。

全面完成火电、有色、建材、焦化、热力生产及供应等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治理任务。完成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推进大型工业锅炉超低排放改造,稳步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加快工业锅炉提标改造。推动高炉-转炉长流程炼钢转型为电炉短流程炼钢。

重点区域执行重点行业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燃煤发电机组和执行火电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锅炉应当执行超低排放限值。国家或地方已出台超低排放要求的“两高”行业建设项目应满足超低排放要求。严格执行焦化行业准入标准,整合提升焦炭生产能力,促进焦炉大型化和清洁化生产,降低污染排放。提高煤焦油深加工、焦炉尾气及余热余压综合利用水平。布局医药及染料中间体、针状焦、已内酰胺等化工新材料产品,以化产水平的进步推动焦化产业转型升级。满足《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的相关要求,严格控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细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及其他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排放,固体废弃物和高含盐废水做到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

科学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1+N+X”政策体系落实,推动国家出台《新时期推进内蒙古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若干支持意见》,在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过程中锻造新的产业竞争优势。推动能源、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清洁低碳转型,建立健全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

遵循清洁生产理念,采用能源转换率高、水资源消耗低、污染物排放强度小的工艺。通过园区集中供热供电、电直供等方式,优化项目热电供应方案。确需建设自备热电站的,锅炉烟气应采取高效的脱硫、脱硝和除尘措施,烟气中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应满足超低排放要求。煤化工项目产生的酸性气体和挥发性有机气体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强化节水措施和用水管理,减少新鲜水用量;根据“清污分流、污污 分治、深度处理、分质回用”的原则,合理划分排水系统,优化污水处理和回用方案,做到污水不外排。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加快工业污染源从末端治理为主导向生产全过程控制的转变,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一步到位削减污染物排放量。鼓励发展高效节水工艺技术设备,淘汰高耗水工艺、技术设备,提高污水回用率。采用水污染治理技术以及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等措施和增加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实现废污水的资源化。

全面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对所有工业园区和新、改扩建项目,在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同时,核定允许排放量,没有排放容量的功能区首要任务是对现有污染源的治理,严格控制新建项目的审批,认真实施环境容量“一票否决制”。各地新建、改扩建项目、“以新带老”项目中承诺的总量控制措施必须具体、完善。环保部门对达标排放且排放的水污染物总量在允许范围内的工业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对达标排放但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当地政府责令限期治理。

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从严控制特征污染物的逸散与排放,生产废水严禁直接外排,产生的生化污泥或盐泥经鉴定属于危险废物的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处理,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管理。

综合采用水系连通、河道清障、岸坡整治、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河湖管护、 防污控污、水生态水文化建设等多项水利措施,开展农村水系综合整治。规划重点开展:准格尔旗呼斯太河等、杭锦旗小南河及黄河南岸总排干等、乌审旗黄陶勒盖等5个项目。

新建“两高”项目应按照《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要求,依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采取有效的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腾出足够的环境容量。参照《十四五、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坚决遇制“两高”项目低水平盲目发展管控目录>的通知要求》,进一步精准细化“两高”低水平项目管控要求,强化源头和过程节能降碳、减排治污。

鄂尔多斯市再生水工程布局遵循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方式,以提高污水再生回用效率。

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加快补齐环境基础设施短板。完善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控制相关政策。建立减污降碳协同治理管理工作机制,统筹碳排放权交易和排污权交易管理,建立温室气体清单报告、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重点企业排污许可执行情况报告等制度。

新建和改扩建冶炼项目严格落实项目备案、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等政策规定,符合行业规范条件、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清洁运输、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等要求,国家或地方已出台超低排放要求的,应满足超低排放要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须同时符合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A级、煤炭减量替代等要求。

环境风险防控

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体系,重点实施区域联防联控。完善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的区域联合预警机制,预测到区域将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各相关城市按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

加强重大环境风险源的风险管控,构建区域环境风险联防联控机制,建立突发环境事故状态下的应急监测与人员疏散联动机制。健全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全面落实园区、企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各项要求,增强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开展涉危涉化企业、有风险隐患的渣场等风险排查和整改工作,及时消除隐患。健全市、旗区二级联动的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网络。

深入推进跨区域、跨部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协调机制,健全综合应急救援体系,建立社会化救援机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和公开机制。建立并及时更新环境风险源动态档案和数据库。实时掌握重点污染点源、重点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对超容量问题及时预警。

强化水害防治,探明矿井老空水,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推广水患区域“四线”(积水线、警戒线、探水线、停采线)管理。

加强采矿引起的滑坡、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的防范和治理,及时回填废弃巷道和采空区,要充分利用采矿疏干排出的地下水,最大限度的维持矿区生态平衡。

升再生水利用风险管控水平合理设置与抗风险能力相匹配的事故调蓄设施和环境应急措施,发现进水异常,可能导致污水处理系统受损和出水超标时,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污染物溯源,留存水样和泥样、保存监测记录和现场视频等证据。识别再生水配置利用的风险源,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逐步建立风险防控预警体系。建立再生水水质全过程的监测体系,强化污水处理达标排放、再生水水质达标监管,确保再生水水质达标。

煤化工产业示范区严格贯彻执行“大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现 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应符合规划环评结论新(改、扩)建精细化学品项目必须完成热反应安全风险评估,严格禁止反应工艺危险度5级和光气及光气化工艺项目建设,限制工艺危险度4级项目。化工园区必须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科学确定区域风险等级和风险容量,不达标不予认定化工园区。未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不得新(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节水和智能化等技术改造项目除外)。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企业不得与危险化学品企业混建在同一园区内。

黄河流域干流沿岸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严格限制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并逐步淘汰替代。沿黄河干流和重要支流园区及化工企业,加强监测预警、三级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建立环境风险防范管理工作长效机制。重点化工园区加强高盐水晾晒池风险防控,消除煤化工废水环境风险隐患,保障流域水环境质量安全。

资源开发效率

严格执行取用水总量控制制度,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电力、造纸、石油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强化水资源论证管理,优化水源配置,鼓励优先配置利用中水、疏干水等非常规水源。提高用水效率,提升工业中水回用率,新、改扩建项目优先利用污水处理厂再生水。推广以浅埋滴灌为主、喷灌为辅的农业节水设备和技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

严格地下水管理保护,建立健全地下水管控指标体系,严控地下水开采,综合采取节水、水源置换等措施,继续加强鄂尔多斯台地超采区综合治理,强化地下水动态监测分析、预测预警,科学制定实施监管政策措施。严控地下水超采,严格执行《地下水超采区和重要地下水水源地水位与水量双控方案》及其修编稿。实行地下水“五控”制度,“五控”即严格管控地下水开发利用总量、水位、用途、水质及机电井数量。严格地下水的管理和保护,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突出抓好地下水超采区巩固治理,超采区内禁止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违规取用水整治工作及取用水专项整治行动。落实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暂停水资源超载地区新增取水许可。坚持黄河水、当地地表水、地下水、非常规水源统一调配,在考虑鄂尔多斯市地下水源置换的条件下,用好用足黄河水,同时充分挖掘非常规水利用潜力。对黄河干支流规模以上取水口全面实施动态监管。

推广高效节水农业发展,并探索跨区域和跨省区实施水权置换,进一步规范水权置换办法,扩大水权置换范围。严格控制新增灌溉面积,推进超用水地区通过内部挖潜解决发展需求。鼓励使用矿井疏干水、微咸水、中水、雨洪等非常规水资源,加快高浓盐水的处理与回收利用研究步伐。实施沿黄灌区农业高效节水工程,加大灌溉农业区干支渠和末级渠系配套和节水设施,大力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智能喷灌等节水技术,提升改造沿黄灌区盐碱地灌排水系统,逐步改变大水漫灌方式。推进工业节水改造,强化用水管理,严控高耗水项目。加强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实施矿井疏干水、雨洪与凌汛水、再生水等开发利用。

加强取用水监督管理。开展节水型企业评价和超定额用水专项核查行动,督促超定额的单位采取节水措施,限期达标。要严格水资源管理,按照“四水四定”原则,进行区域统筹规划,确保取用水不超出水资源承载能力。强化水资源监测、监控、监管,尽快健全完善全覆盖、全天候、全过程、全要素、密度适用的水资源智能在线监测体系,完善水资源超载预警机制,打造数字孪生流域,建立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旱灾害防御、水生态环境保护等业务的智能协同应用大系统。

严控制存量高耗能企业新增用能,严格落实能耗“双控”机制,努力降低生产过程中的资源能源消耗和污染产生量,大力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和新工艺。严控产能过剩项目新增产能,严控高耗能、高排放、高污染、低水平项目市场准入,严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化工行业相关政策规定,严格焦炭、电石等化工行业技术标准,严控合成氨、甲醇、乙二醇、烧碱、磷按、黄磷等危险化学品新增产能。新 (改、扩)建“两高”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单位产品能耗须达到国家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或国家能效标杆水平。

在工业用水方面,工业企业再生水输水模式采用“点对点”模式,主要用于冷却用水,在工业园区的企业由园区自行统一建设再生水支管,园区按需建设再生水深度处理设施,以达到工业用水水质标准。试点期间,将加大再生水提标改造和配套管网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激励、政策措施,激励工业使用再生水积极性,使工业再生水利用量达到 1034.5万m³,占批复再水量比例提高到 65%。对工业园区、各类开发区、新区等,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优先配置再生水作为园区生产用水的重要来源,严格控制新水取用量。煤化工产业能耗指标、水资源消耗指标应满足《现代煤化工产业创新发展布局方案》要求,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所在园区总量控制要求。

新建高耗能项目、在满足本地区能耗双控的前提下,工艺技术装备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能源利用效率须达到国家先进标准。新建、改扩建“两高”项目在满足本地区能耗“双控”、碳排放强度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应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等达到国家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先进值或国际同行业先进水平。加强化工、有色、建材、焦化、煤化工等高耗能行业达到国家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严控高耗水行业大规模发展,建立严格的用水制度,提高现代煤化工行业用水效率,推广采用高度先进节水技术,新建项目用水指标需要达到先进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