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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失信企业信用信息修复审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21 14:49 来源: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默认超大 打印 保存 分享到:

各旗区生态环境分局,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2月,我局按照市发改委的统一要求,完成行政处罚公示信息的补录工作,并要求2024年1月1日后下达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在官网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同步公示。近期,因失信企业开展信用信息修复、申请提前终止行政处罚决定公示的诉求较高,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企业,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公布的《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我局决定开展失信企业信用信息修复审核工作,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承办单位

    市局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由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办理审核;各旗区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由各旗区分局执法机构办理审核。

二、所需材料

相关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二)《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

(三)缴款凭证和违法行为整改完成的佐证材料;

(四)《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承诺书》。

以上材料在信用中国官方网站“流程指引”栏目下载模板(网址:https://www.creditchina.gov.cn/xyxf/lczy/)。

三、审核流程

失信企业开展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需要生态环境部门出具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的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意见,即《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

在出具意见前,需做好以下审核工作:

(一)审核行政处罚信息是否达到最短公示期。

按照《办法》第十五条要求,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最短公示期届满后,方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终止公示。

(二)审核行政处罚内容是否履行到位。

1)审核罚款是否全额缴纳;

2)审核违法行为是否整改到位;

3)审核处罚决定书明确的其他责任义务。

(三)履行内部签批手续。

我局制定了《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企业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审批表》;严格履行内部签批程序后,向符合条件的失信企业,在《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中加盖市局公章,各旗区分局加盖“行政处罚专用章”。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审核把关。相关人员要对企业提供的佐证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照案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中明确的责改事项,采取调取视频监控、调取在线监控数据等非现场方式开展核查,必要时可开展现场复核,确保罚款缴纳到位且违法行为整改到位后出具审核意见。如有提供虚假材料、信用承诺严重不实或被审核后认定为故意不履行承诺等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相关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三年并不得提前终止公示,三年内不得申请信用信息修复。

(二)强化主动服务意识。各旗区分局、各执法机构负责人要将此项工作作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在收到企业提供的材料后,原则上3日内办结,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修复的信用主体收取费用。有不按规定办理信用信息修复、直接或变相向信用主体收取费用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做好归档整理和信息宣传工作。各旗区、执法支队要对审核表和企业提供的佐证材料妥善保管,整理归档,梳理形成工作台账,我局将按季度调度工作开展情况。同时,加大开展失信企业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宣传报道,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相关内容,鼓励支持相关失信主体重塑信用。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