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方案的通知》的相关要求,我局对排污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事项于2021年9月15日起作出调整,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9月15日起,全市范围内排污许可证变更、重新申领、补办、延续、注销/吊销、撤销等行政许可事项由各旗区生态环境分局办理,排污单位应向所在旗区生态环境分局提出申请,我局不再受理上述行政许可事项。
二、全市范围内排污许可证的首次申领和整改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继续由市生态环境局进行办理。
三、办理排污许可证核发业务应同步于“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提交网上申请(网址http://permit.mee.gov.cn/permitExt/)。2021年9月15日起,属于本公告第一条情况的在该平台申请时应在“提交审批级别”下拉选择“区和县”,属于本公告第二条内容的在该平台申请时应在“提交审批级别”下拉选择“市级”。
四、2021年9月15日前已由我局受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事项仍由我局办理,如经审核未满足核发条件需退回修改的,重新提交后由排污单位所在旗区生态环境分局办理。
四、如有疑问,可向我局行政审批科进行咨询,地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电话:0477—5110783。
特此公告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