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纪委监委派驻市生态环境局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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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鄂尔多斯市纪委派驻市生态环境局纪检组的工作职责和监督权限

来源 : 中共鄂尔多斯市纪委派驻市生态环境局纪检组      作者 :       创建时间 : 2024-04-11 16:17

  一、工作职责 

  1.督促市生态环境局领导班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履行对市生态环境局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 

  2.检查市生态环境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加强作风建设、依法行使职权和廉洁从政等情况,发现重要问题及时向市纪委报告。 

  3.经市纪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市生态环境局领导班子及其他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调查市生态环境局领导班子及其他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负责调查市生态环境局内设机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他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 

  4.受理市生态环境局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受理市生态环境局党组织和党员不服处分的申诉。 

  5.对市生态环境局各级领导班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问责建议。 

  6.承办市纪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监督权限 

  1.组长参加或列席市生态环境局党政领导班子会议及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项的其他会议。 

  2.派驻纪检组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查阅或者复制市生态环境局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 

  3.派驻纪检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以对市生态环境局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查阅和调查核实。 

  4.派驻纪检组应当就市生态环境局管理的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考察人选的党风廉政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5.组长可以约谈市生态环境局管理的干部。需要函询、诫勉谈话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6.派驻纪检组调查市生态环境局管理的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立案前一般应当通报市生态环境局局长,经市纪委批准,也可以立案后再予以通报。 

  7.派驻纪检组可以针对市生态环境局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市生态环境局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8.派驻纪检组有权采用党内法规制度规定的履行纪律检查职能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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